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X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441822XXXXXXXX4336 电话:1392662XXXX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XXXXXXXX
经查明,你于2018年12月18日利用粤韶关货6193运输船在北江干流飞来峡水利枢纽上游库区河段运输1397.00立方米河砂,未能提供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吴东升、徐镜添的调查笔录;执法检查时的现场录像、照片;现场勘验的笔录及图片;船载砂量测量检验报告;船舶证明资料及相关资料。
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要求。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处罚裁量基准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运输的1397.00立方米河砂,责令卸到指定地点,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水利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