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x城(天力1328船舶实际所有人)
身份证号码:441801xxxxxxxx267X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黎洞村委会下坑一组
本单位于2019年4月9日对你涉嫌违法运输河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9年4月4日利用天力1328运输船在北江干流清远水利枢纽上游山塘河段运输河砂约1213.8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河砂计量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你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卸到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指定地点;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水利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