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利局

解读《清远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27

解读《清远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清远水利枢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开始施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便于社会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制定背景、重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加强清远水利枢纽管理,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2日印发了《清远水利枢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有效期为5年。旧《办法》施行后,对我市水利枢纽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由于旧《办法》有效期届满,且旧《办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上位法相继进行修订,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水利枢纽管理新形势重新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共有二十六条,主要涉及职责分工、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的划分、规划和建设、水利枢纽养护和安全、水利枢纽的防汛、抗旱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职责分工。《办法》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清远水利枢纽的行政主管部门,清远市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处是清远水利枢纽主体工程的运行监督管理单位和附属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清远粤华电力有限公司是清远水利枢纽主体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清远水利枢纽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清远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就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了清远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权属划分,并对使用、建设、经营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四)明确了清远水利枢纽的防汛、抗旱等要求。《办法》规定,枢纽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清远水利枢纽的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拟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在汛期,清远水利枢纽库区、闸坝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调度运用,应当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此外,清远水利枢纽发电以及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供水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调度需要。

  (五)明确了清远水利枢纽的管理要求。《办法》规定清远水利枢纽的大坝、电厂、一线船闸等重要工作区域实行封闭管理。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海事执法车、防汛车、消防车、救护车外,其它机动车辆未经枢纽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通行。 船舶、排筏通过清远水利枢纽一线船闸时,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并依法向枢纽管理单位缴纳过闸费。同时《办法》还就水利枢纽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水利枢纽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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