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19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 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水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市生态环境局

2

噪声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法律

市生态环境局

3

土壤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