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19

序号

行政调解事项

依  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 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水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市生态环境局

2

噪声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市生态环境局

3

土壤污染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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