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我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7-2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是破解“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通过查明损害实施主体,抓获相关责任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宣传典型案例,有利于震慑我市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逐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近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以下简称清新分局)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圆满完成一宗工业废物违法倾倒纠纷的磋商协调结案。2021年11月28日,在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某村委会383公路附近地块上发现非法倾倒了两堆大小不等的工业废物且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现场没有采取防雨防流失措施,为避免污染物进一步污染周边环境,清新分局会同属地镇政府对两堆工业废物进行了应急转移处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倾倒的工业废物进行属性鉴别,其中一般工业废物12.19吨、危险废物8.49吨,合计20.68吨。后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查明并抓获某公司经理黄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随后,清新分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专家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43.68万元。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对某公司及5名相关责任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义务人愿意承担责任及积极配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签订了《清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登报道歉。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截至2023年上半年,开展索赔磋商工作21起,其中已磋商签订赔偿协议7起,赔偿资金已缴入国库366万元,磋商不成提起民事索赔9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2起,其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及全方位的打击,我市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案件在逐步减少,扎实推进了美丽清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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