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3-20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环办环函〔2020〕9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推进我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清远市清新区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1)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发证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3)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核发部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申领登记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依法监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附件: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pdf

附件2、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2020年4月30日前).pdf

附件3、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2020年9月30日前).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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