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自2022年1月1日起,清远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不再适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清环〔2019〕352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执法二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