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情况与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2-12

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落实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气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教育、职称评定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负责局重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

二、规划和生态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配合拟定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管理综合性规划;协助做好省对园区的考核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各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负责省、市管权限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负责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委托;负责固体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批准首次(再次)申请的监督管理情况意见表》的初审;生产噪声严重扰民治理协议的备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制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分期验收申请的复函;属国家、省核发的排污许可的初审;协助省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法制监督科(法规科)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咨询和职工普法教育;监督检查全市环保系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内部核查;承担全市环保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的答复并监督落实,对接人大、政协开展有关环境保护检查和调研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协调解决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配合市人大做好地方性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组织、监督全局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本局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土壤和重金属管理科(固体废物管理科)

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固体废物、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全市固体废物、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日常检查、考核和进口申请现场勘验等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处理和应急预警工作,并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现场勘验工作。

五、总量控制科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核定总量控制指标;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落实减排任务和工程项目,开展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组织实施总量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组织实施珠江综合整治、环保责任制和城市综合整治等定量考核。

六、水和大气污染防治科

编制大气、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大气、水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水污染防治考核和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环境监察科,加挂市环境监察分局(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草拟环保专项整治方案;协调交界区域污染的联防联治;负责全市排污费稽查工作;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及应急和预警工作;负责环境信访投诉工作;负责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除民用核与辐射应用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现场勘验工作;负责省、市挂牌督办案件跟踪、督办有关工作。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承担环保风险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倡导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组织、指导污染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局设7个科室,行政编制22名,行政执法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副调研员3名(含市环境监察分局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10名,副科级领导6名。

二、关于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及上年结转合计2148.86万元;支出合计2148.86万元。

三、关于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014.7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859.70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社保、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公用经费1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

四、关于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5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3万元。下降17%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减少3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万元,与2017 年预算相比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无增减。

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无增减。

五、关于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政府采购说明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政府采购如下: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1.5万元;硒鼓、粉盒一批:0.7万元;其他办公消耗品一批:0.2万元;复印纸一批:0.8万元;信息业务系统维护:5万元;计算机、打印设备:3万元;租车、办公设备:20万元;计算机、办公设、车辆及其维修和养护服务一批:10万元;会计、审计、会议、印刷服务:15万元;2018年环境保护考核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80万。

七、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由市级财政局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2017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预算公开表(清远市环境保护局).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