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请到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办理部门提交延续申请(详见附件2),如需要变更的请提醒其提前预足时间完成变更,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要求、排污许可证载内容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证后工作。
专此函达。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请到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办理部门提交延续申请(详见附件2),如需要变更的请提醒其提前预足时间完成变更,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要求、排污许可证载内容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证后工作。
专此函达。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