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建设、培育现代轻工纺织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24

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建设、培育现代轻工纺织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工信〔2023〕28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工作部署,优化我市产业布局,打造广清千亿级纺织服装产业集群,针对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简称“转移园”)内的企业,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简称“清远纺织服装产业条”)。

第一条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023年1月1日后在转移园新注册设立的,与清远市政府、清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签订了正式投资协议的纺织服装、箱包皮革等行业制造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高于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第二条支持企业搬迁、免租补贴

支持企业有序梯度转移,对转移、落地注册至转移园管理范围内的纺织服装类企业(已实际运营)进行分梯级奖励。符合相关条件(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或5万元搬迁补贴,落地注册日期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给予5万元搬迁补贴,落地注册日期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的,给予3万元搬迁补贴;投资额超1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10万元搬迁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支持转移园内相关承接产业转移机构、平台公司为转移企业提供标准厂房免租政策,对提供免租政策的机构、平台公司,由市级财政按3元/m2/月标准给予补贴奖励,补贴期不超过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三条支持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纺织服装类企业搬迁落户转移园后,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量的100%给予经济贡献奖励;第4、5年按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四条支持企业招工稳岗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人才申报《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奖励,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支持转移园企业对新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留用员工的,企业可享受2000元/人的招用工培训补贴。鼓励转移园企业吸纳省职教城院校、技工院校及我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转移园企业就业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可享受500元至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转移园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经企业培养后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次、中级工1500元/人次、高级工2000元/人次、技师2500元/人次、高级技师3000元/人次,给予企业一次性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支持园区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面向技能岗位职工开展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补贴上限不得超过9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落实省级技术改造入库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择优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技术改造入库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择优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鼓励纺织服装行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申报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予以扶持,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六条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总部企业发展

落实省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奖补政策,实现小升规以及在小升规后的下一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每家奖补20万元。落实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奖补政策,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一次性奖补120万元。

依据《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300万元,以及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等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申报《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30万元奖励;当年度被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第八条 支持提供资源要素保障和综合配套服务

加强金融赋能产业转移高质量发展,统筹推动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的金融支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引入投融资机构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运用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资金周转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引入融资担保增信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优质企业上市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加大对转移园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能等资源要素的供给力度,统筹配置环保VOC指标。加快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建设“共享工厂”、“集中式喷涂处理中心”,统筹“电镀、金属表面处理”专业园区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纺织、印染、模具、喷涂、电镀等配套供应和综合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相关政策条款兑现由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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