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商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2-05

QYBG2024002

清商务〔2024〕11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1月31日


  (联系方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63-3368083)



清远市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强化我市招商引资吸引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文件精神,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全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中介招商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经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属地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签订定向招商合作协议,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跟踪服务,在推动项目落户我市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机构”)。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产业导向

    引荐项目原则上须落户产业园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从事广东省先进制造业范围内行业、落户产业园区“3+1”产业体系范围内行业或市委市政府重点招商产业的制造业项目。每年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明确重点招商产业方向,符合以上产业或重点招商产业方向的项目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引荐机构成功引荐项目且项目成功落地,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制造业项目落地的,给予引荐机构奖励30万元;引荐机构成功引荐项目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的0.1%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具体奖励资金根据全市申报总量平衡。

    (三)奖励时限

    奖励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对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必须在该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及相关协议签订手续,否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

    (四)不予以奖励情形

    涉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的,不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申报

    (一)资格认定

    各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择优选取若干个引荐机构作为拟合作对象,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的,由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与引荐机构签订定向招商合作协议。已签署定向招商合作协议的机构方具备申报资格。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佛(佛冈)产业园、广德(英德)产业园自主遴选引荐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其他产业园区由属地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备案

    对中介招商项目的奖励实行合同及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引荐机构在接触到投资项目后应30日内且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荐项目备案,并提供引荐项目投资方的确认意见,对于未提前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不给予奖励。备案流程如下:

    引荐机构在备案引荐项目时须提交引荐项目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填写《清远市中介招商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加具投资方的意见及公章,由属地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即完成备案。若多家引荐机构同时推荐同一项目的,原则上以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可有紧密协作、参与推动项目落地的为引荐机构;特殊情形的,相关引荐机构应当自行协商奖励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限一并报告,否则该项目引荐奖励金不予发放。

    (三)申报时间及条件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奖励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引荐机构可在项目缴纳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当年申报奖励资金总额50%,在其引荐项目完成约定固定投资总额并正式投产当年申报剩余50%。

    (四)奖励申报材料

    1.《清远市中介招商引荐项目奖励申报表》;

    2.《清远市中介招商项目登记备案表》;

    3.与属地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签订的中介招商协议;

    4.引荐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核对原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缴纳土地款相关票据及不动产权证(引荐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提交);

    7.项目投资总额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及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立项或备案材料);

    8.企业完成固定投资金额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提供数据将与市统计局入统数据进行对比确认,具体以在市级统计部门完成入统的企业统计报表为准(引荐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提交);

    9.引荐机构与项目投资方无实际关联的佐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

    10.其他需要的辅证材料。

   第四条  申报项目审核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聘请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评审,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据审核意见核定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及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和属地财政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相应纳入各级财政下一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进行拨付。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落户所在县(市、区)、园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高新区、清城区与市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其余县(市、区)及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佛(佛冈)产业园、广德(英德)产业园与市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第七条  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一)引荐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奖励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引荐机构,如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并取消引荐机构备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联系电话:0763-336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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