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商务局

《清远市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清远市商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7-11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中介招商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办法》有效促进纺织服装产业招商引资,支撑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建设,培育和做大做强现代轻工纺织战略性产业集群。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6个部分内容,分为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及标准、奖励申报、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

    指经过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定向招商合作协议,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跟踪服务,在推动项目落户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奖励适用有效期内,用地项目总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含),通过购买新增建设用地落地的,按照引荐项目完成固定投资金额5‰(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标准给予引荐机构奖励;非用地项目在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的,按照引荐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申报

    1.对中介招商项目的奖励实行合同及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奖励对象予以认定后方可申请相关奖励。

    2.用地项目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在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实现投产后的当年进行申报;非用地项目,在项目投产后首次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后进行申报。

    (四)申报项目审核

    市商务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核定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对拟奖励的项目及奖励金额等情况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后如无异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及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的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拨付。对于用地项目分两次进行资金拨付,第一次先行拨付50%,剩余50%在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要求后进行拨付。对于非用地项目可一次给予全额拨付。

    (六)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1.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引荐机构)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2.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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