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清远市商务局关于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3号),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3号).pdf
清远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3日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清远市商务局关于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3号),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3号).pdf
清远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