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规范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服函〔202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企业重点做好以下两类项目申报工作:一是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二是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支持内容。
企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清远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报表;
2.在支持期限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75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数字服务(ITO)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综合竞争力强,且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同比正增长的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同比正增长,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贴息支持。
获得第(1)项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获得第(2)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支持期内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含数字服务)发展情况、执行金额;
2.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请表(附件4);
3.2022年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表(附件5);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支持期内企业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合同中甲乙双方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企业(例如,甲方为ABC香港公司,乙方为ABC广东公司),应额外提供验收单、验收报告、费用清单、物流运输记录、出入库记录、日常联络单等一项或几项证明材料。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7.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提供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已审核)页面;
8.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9.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二、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一)支持内容。
企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申报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清远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的技术出口金额;
2.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4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出口金额同比正增长,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出口技术概要、支持期内技术出口收汇金额;
2.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请表(附件4);
3.2022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件6);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合同中甲乙双方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企业(例如,甲方为ABC香港公司,乙方为ABC广东公司),应额外提供验收单、验收报告、费用清单、物流运输记录、出入库记录、日常联络单等一项或几项证明材料。
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其中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应有每一笔收汇的结汇记录;
7.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8.涉外收入申报凭证复印件。若提供申报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已审核)页面;
9.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应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0.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三、申报要求
1.同一合同和水单只能申请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或技术出口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报。
2.单个企业核定支持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不予资助。
3.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若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金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4.申报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顺序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后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于2023年4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装订胶印成册)及电子版(U盘报送)一式两份报送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企业报高新区企业服务局),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企业服务局)汇总后报市商务局,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负面清单
本通知申报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重点地区、基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申报项目:
1.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
2.支持内容含有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支持内容含有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
4.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5.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商务领域中央或者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6.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附件:1.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2. 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请表.xls
清远市商务局
2023年4月11日
(联系人:张展鹏,电话:33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