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要求,结合有关工作实际,我局拟对《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废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意见的由本人签名):
1.信函请寄: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机关办公大楼4号楼7013室;
2.电子邮箱:qyswj@gdqy.gov.cn;
联系人:陈燕华,联系电话:0763-3365411。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5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延长有效期的通知(清府办〔2022〕40号)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