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相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准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为加强对我市二手车交易的管理,做好我市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请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附件1)认真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及时登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于每月15日之前和每年3月31日前,上报月报和年报信息。
二、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认真开展自查,不再开展二手车交易业务的,请尽快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清远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名单(截至2024年8月17日)
2.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