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等24个单位联合发布《清远市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清商务〔2019〕105号,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对《备忘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对《备忘录》实施后的评估,目的在于通过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整体的评估,为考量是否继续实施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对其实施情况的定量、定性分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实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评估过程:1、成立工作组。为了使《备忘录》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备忘录》评估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对《备忘录》实施的效果、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几个方面开展评估。2、通过书面方式发函相关市直单位协助开展评估工作。3、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各相关单位反馈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讨论、整理,撰写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均为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梳理制定,是我市开展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重要文件,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发布以来,无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事项,文件实施效果不明显。
(二)合法性方面
《备忘录》有部分措施的实施依据是部委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
(三)合理性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已明确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使用对象,《备忘录》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因此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四)协调性方面
《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五)可操作性方面
《备忘录》是我市开展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重要文件,但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六)行文规范方面
《备忘录》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没有影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评估组经过整体评估认为,《备忘录》自印发至今,无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事项,文件实施效果不明,且与部分现行的政策相抵触。
总体评估结论为:《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