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我市失信企业联合监管和惩戒工作,我局会同参与联合惩戒的有关单位,于2019年10月25日印发了《清远市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清商务〔2019〕108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已实施4年多。
根据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 277 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 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市商务局牵头对《备忘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对《备忘录》实施后的评估,目的在于通过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整体的评估,为考量是否有效期届满予以废止。同时,通过对其实施情况分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实施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有利于健全我市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评估过程:1、成立工作组。为了使《备忘录》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备忘录》评估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对《备忘录》进行评估。2、公开征求意见。在清远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上对开展《清远市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评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来自社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共0条。3、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小组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讨论、整理,撰写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评估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均为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梳理制定,是我市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联合惩戒的重要文件,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发布以来,无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事项,文件实施效果不明显。
(二)合法性方面
《备忘录》的部分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已被修改或不适用。
(三)合理性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已明确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使用对象,《备忘录》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四)协调性方面
《备忘录》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五)可操作性方面
《备忘录》是我市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指引,但部分法律和政策依据已被修改或不适用,可操作性不强。
(六)合规性方面
《备忘录》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起草制定。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实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和标准来开展。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评估组经过整体评估认为,《备忘录》自实施以来,虽存在问题,但总体上已实现了预期目的和效益,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优化我市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发展环境,因此,评估组建议《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