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外贸企业:
为规范2016年度省级稳增长调结构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稳增长调结构事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6〕93号)要求,以及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66号)等文件精神,市商务局及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2016年度省级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2016年度省级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商务局 魏 薇 3363077
市财政局 张秀强 3377216)
清远市商务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清远市2016年度省级稳增长调结构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稳定外贸进出口增长,推动外贸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稳增长调结构事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6〕9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6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申报企业须为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且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扶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引导出口回流
对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外贸实体企业给予奖励:1.在2015年及以前已注册登记的;2.2015年及2016年连续两年产生进出口实绩且2016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3.期间未申报过同类型出口奖励的。
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1)2016年出口同比增幅达100%以上(含100%),奖励15万元;
(2)2016年出口同比增幅达30%以上(含30%)、小于100%,奖励8万元;
上述奖励标准可根据资金总量及申报企业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二)扶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
对由我市组团、参加由广东省商务厅2016年期间在境外主办的展会且参展项目未申报过同类型资金的企业给予参展补贴。补贴范围包括:企业参展摊位费;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最多不超过实际参展天数1天);企业因参展产生的展品检测费用。
以上补贴金额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请于2017年10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其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程序
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交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并于网上公示。
(三)申报材料
1.扶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引导出口回流
(1)清远市2016年度省级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申请表(扶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项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2015-2016年度海关出口额证明;
(5)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扶持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
(1)清远市2016年度省级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申请表(扶持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项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5)企业参展人员赴境外参展出发地至参展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或旅行社合同复印件;
(6)对参展商品赴境外参展产生的产品检测费发票复印件;
(7)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评审方式和资金拨付
1.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66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根据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额度,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额,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审定、公示、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单位)。
四、管理和监督
(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省、市、县(区)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市财政将全部追回专项资金,停止该单位5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