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商务厅(口岸办、自贸办)关于做好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11-15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328号)、《关于印发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工作计划的通知》(粤财法〔2016〕23号)要求,为做好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现将《广东省商务厅(口岸办、自贸办)关于做好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16〕326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以下工作:

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特色商品结构、主要商圈分布和入境旅客购物需求,加强退税商店布局和开发,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9号)要求,根据商家意愿及时向我局提出退税商店建议名单,鼓励商家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关商店开展退税业务,并积极引导退税商店不断改进入境旅客购物服务,提高退税商店的受欢迎度。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资料,加强对重点商圈、广大商家、涉外商业机构和入境旅客的政策宣传。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见附件)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2016年11月14日

(联系人:市场建设与管理科 刘敏,联系电话、传真:3363615,邮箱:sck6012@163.com)


广东省商务厅(口岸办、自贸办)关于做好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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