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贪勿信,远离诱惑——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非法集资人在骗取到钱财后往往会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资金,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因而会难以回收资金而导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非法集资人骗取的这些钱要么是参与者一辈子节衣缩食好不容易储存下来的存款,要么是老人们用于安享晚年的养老钱。
(二)非法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换比例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引起大量的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的社会治安动荡,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及形象。非法集资往往会打出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等的旗号,假借政府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像。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者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为最大限度地骗取参与非法集资当事人的信任,非法集资人往往会与当事人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以伪装自己企业为正常生产经营的合法企业。
(五)非法集资人通常会注册合法的企业或者公司,打着响应支持国家政策的旗号,以种植养殖,项目工程、高科技开发、入股投资、回购返利等方式蒙蔽当事人。
(六)多种犯罪行为相互结非法集资人为了最大限度地骗取当事人的钱财,通常会将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等多种手段结合到一起,利用传销手段,许诺种种吸引人的条件,然后再引诱当事人进行集资,对当事人设下层层圈套。
(七)非法集资人有时候也会利用媒体的力量,为自己造势如聘请明星为自己代言或者在知名度较高的平台宣传自己的不法企业、或者以企业名义进行公益募捐活动、雇佣兼职人员走访各个社区派发传单、举办各种活动并且当场给活动参与者各种赠品,甚至现金,吸引参与者的注意让参与者得到 好处为非法集资活动作宣传。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给予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人为吸引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上当受骗,常常会编造诸如“一夜暴富”或“天上掉馅饼”等财富故事,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 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非法集资人大多会注册一家合法的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政策等旗号,借着种植养殖、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返利回购、金融理财等方式许诺高收益,高回报以蒙蔽人民群众骗取其参与非法集资。如常见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形式迷惑人民群众,骗取参与投资。
(三)为自身不法企业造势
非法集资人为了骗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在宣传上会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身边亲朋好友。亲朋好友往往是非法集资者首选的拉拢对象,通过关系拉进距离,再利用高额回报诱惑其参与投资。而某些深陷其中的参与者,在被洗脑或强迫的前提下,为了完成业绩,不断利用身边各种关系,四处拉拢亲朋好友,劝诱他们参与其中更是使得非法集资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案例
1、慈溪胡某非法集资案
胡某与翁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慈溪风信子美容休闲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慈溪风信子沐浴休闲有限公司、慈溪风信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信子”),胡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后胡某欠下大量个人债务。
2009年底至2011年,胡某在负债严重而且明知自己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成立、经营慈溪市水立方大浴场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编造建造游泳池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数十人募集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其中向俞某等10余人募集资金共计2530万元,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形式归还共计482万元,尚有2048万元未归还。
2014年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慈溪非法集资案案犯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胡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4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
2、宁海储某集资诈骗案
储某在宁海县经营施恩麦芽有限公司,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于2005年前,就将本人及家属名下的所有房产及公司房产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2008年后,储某在明知本人及公司资金亏空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
从2008年至2012年间,在宁海县施恩麦芽有限公司经营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储某为了维持本人及企业经营正常的假象,以购买大麦、银行转贷为理由,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不断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并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及银行贷款。储某为顺利获得借款,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情况,给债权人造成自己家产雄厚,企业经营正常,且未向其他人举债的假象,并许诺债权人以1分至1角利息回报。2012年5月,储某在已无法募集到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巨额债务,将甘肃新金威麦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自己和家人名下车辆所有权转让他人。
经查,储某从2008年至2012年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额达5300余万元以上,且无法偿还,致使债权人经济损失共达5300万元以上。
储某于2014年3月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终两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储某犯罪所得35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3、湖南维财金6000亿赌局案
2011年2月,楚某在长沙注册成立了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楚某和妻子赵某是这家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并租用上海富远软件公司的“大宗贵金属订立转让系统”,建立了“维财金”黄金交易平台。在宣传中,维财交易所自称“湖南省政府批准”及“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方监管”,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的黄金期货电子交易平台。楚某给投资者描绘了一幅美妙的钱景:投入1800元保证金,就可以购买1盎司黄金期货,并实行5倍的杠杆,如果客户投资100盎司,就可以获得100倍杠杆。投资者们被告知,“维财金”是一个以小搏大的投资产品,1万元可以当作100万来用,客户所投资的黄金只要上涨1%,即可获得百分之百的收入。但楚某和他的团队并未告知客户投资黄金期货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重风险:客户所投资的黄金只要下跌1%,即有可能血本无归。“机会越大,风险越大”的教条,在这一刻被遗忘了。也很少有人注意到,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为7%,杠杆率仅为14倍。
楚某借助传销式扩张模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楚某将交易佣金的高额比例返回给代理商,形成了一个传销式的金字塔架构:交易所总部,省、市、县级代理商、经纪人、个人投资者,短短八个月时间,楚某发展了26家省级代理商和700多家市县级代理商,几乎遍布全国,代理商们再通过电话和网络营销手段,吸引许多不明真相的客户投入黄金游戏。
案发后,据警方统计,湖南维财八个多月共在全国各地发展了近4万名客户。维财交易所八个多月共产生单边交易额6000亿元,这个数字,已超过2011年上海期货交易所全年成交额的1/10。在后期的宣传中,维财交易所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是国内仅次于上海和天津的国内第三大贵金属交易所。然而,投资者基本上都是这场黄金游戏的输家,譬如60岁的长春市民刘某。2011年8月份,刘某通过维财交易所在杭州的一家代理公司开通了账户,一共投入65万元,却只玩了十多天即血本无归。楚某后来自己解释说,开设交易所,就如同开了一家麻将馆,来打麻将的赌徒们输赢无常,但麻将馆照比例抽水——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生意。
珍惜自身钱财,请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