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清远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5)(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商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9-25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规定,我局对《清远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5)》(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1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sck6012@163.com)或邮寄至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与管理科(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机关办公大楼4号楼6012室,邮编:511500)提出意见、建议。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和您作进一步联系。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6.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7.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8.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9.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0.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1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1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13.不得违法违规见面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15.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6.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行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7.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18.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清远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5)》.pdf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商业网点规划).doc

清远市商务局

2018年9月25日


征集结果:

关于对《清远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5)(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市商务局于2018年9月25日发布了《关于就<清远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5)(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公告》,截止2018年10月10日公告期满,未收到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清远市商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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