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统字〔2012〕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九不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进我市统计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九不准”规定的通知
2011-12-20
粤统字〔201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所:
现将《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九不准”规定》转发你们。《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统计局为加强新形势下统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完善和细化,既是国家统计局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也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希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进我省统计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广东省统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九不准”规定
国统字〔2011〕111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促进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国家统计局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采集、审核、汇总、评估统计数据和开展统计分析中弄虚作假。
二、不准要求下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不准擅自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或变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四、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扩大保密数据知悉范围,泄露尚在保密期限内的统计数据、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及其他工作秘密。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公布、提供统计信息或统计分析资料。
六、不准利用在统计工作中知悉或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七、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民间调查机构等单位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关统计调查的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准在统计行政审批、统计执法及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行使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
九、不准在统计工作中违反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超越职责权限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或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统计公信力受到损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