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市统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5-21

清经普办字〔2013〕2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制定了《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简称《规则》)。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附件:

 

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57号),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是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33个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本市第三次经济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组成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工作;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的日常工作与协调。

  第七条  办公室内设8个工作小组,分别是综合资料组、数据管理组、执法检查组、数据处理组、行政协调组、调查一组(工业、能源、交通运输邮电)、调查二组(建筑业、房地产业)、调查三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社会科技、重点服务业)。

  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分工见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小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清经普办字〔2013〕1号)。

第八条  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工作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三条  办公室工作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综合资料组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相关工作小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五条  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经济普查工作简报等。

  第十六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负责人核稿,相关部门会稿,经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办公室公文的办理、审批工作由综合资料组归口管理,公文起草审核流程按清远市统计局办公系统的设置流转。

  各工作小组不得以工作小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县(市、区)和有关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确定。

  4.通报--发送各县(市、区)和有关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确定。

  5.通告--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6.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7.会议纪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成员,抄送有关人员。

  8.经济普查工作简报:发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地级市、县(市、区)和有关普查机构,省普查机构。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由市统计局办公室安排统一印制,公文承办单位(综合资料组)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由办公室综合资料组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

  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在公文发送后,将签发人手签的签发原件、电子文档和书面文件2份,报办公室综合资料组归档。

  第二十条  办公室综合资料组负责办公室收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等。

  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报送且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综合资料组按文件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办。

  各工作小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综合资料组负责归档管理。各工作小组应制定专人负责本小组的档案管理工作,适时按归档范围和要求向办公室综合资料组归档。

  归档范围包括公文、资料、表册、音像、实物类等。

  公文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报、通告、函、会议纪要和经济普查工作简报等。

  资料主要包括普查表、各类汇总资料、填表说明、各类汇编、分析资料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表册主要包括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刊杂志发表的有关评论和报道等。

  音像、实物类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幻灯片;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资料袋、调查证件;普查机构印章等。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综合资料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普查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共同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需要购置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综合资料组依照清远市统计局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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