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统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5-21

 

清统字〔20128

 

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的通知》粤统字〔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核实修改后的有关情况按照文件要求在37日上午12点前报市局贸易和社会发展科。

联系人:黎芳枫    联系电话:3364007

各地请将负责服务业专业的联系人姓名、性别、手机号码一齐上报。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的通知

 

2012-02-29

 

粤统字[2012]10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2]11号)和全国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工作暨制度培训会议精神,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现将《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详见附件1)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网直报工作,是国家统计局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2号通知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首次开展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确保全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是国家统计局部署的2012年一项全新重点工作,国家统计局已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年度重点督办工作之一,各市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及早研究确定局内分管领导、调查机构和人员,以便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各市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名表式见附件2),请于3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给省局服务业统计处(邮箱gdfwy@gd.stats.cn)。
  二、迅速核实企业调查名单。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各省须于39日前完成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各地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核查工作。现离上报时间紧迫,且任务重,难度大。因此,请各市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各级、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核查国家统计局下发的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名单。调查企业核查要求详见附件3。各市核查情况,请于37日前上报给省局服务业统计处。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名单详细资料,省局将收到各市的电子邮箱后,将在第一时间内直接发给各市的电子邮箱内。
  三、认真学习领会《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精神。国家统计局将于3月中旬左右将各地调查企业名单加载到全国统一的联网上报系统,各调查企业须于2012322日前通过国家联网直报系统填写上报1—2月报表数据。现离第一次上报时间已不多,且任务重,难度大,请各市抓紧统筹安排,认真学习研究领会统计报表制度和要求,以提前做好相应各项准备工作,争取主动。
  我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由省局服务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在开展工作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直接与服务业联系。联系人:邹聪,李新娇;联系电话:8313492983549172(传真)。统计QQ群:216880244

    附件1: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doc
   
附件2: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联系方式
   
附件3:广东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核查要求.doc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2012年定期统计报表)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22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3

    基层定报········································································································· 3

重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X506)·········································································· 3

重点调查单位财务状况(X507)·········································································· 5

四、指标解释········································································································· 7

一、总   

 

(一)调查目的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调查的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对象为服务业部分行业的营业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法人单位。部分行业范围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9个行业门类。

(三)调查内容

重点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规模、联系方式、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损益及分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等。

(四)调查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重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X506表)的报送时间为2012322日前,“重点调查单位财务状况”(X507表)的报告期为20121-2月、1-5月、1-8月,1-11月,报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各级统计机构月后26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

(五)上报要求

重点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地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归口专业,对企业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     单位

调查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各级统计机构数据审核验收、   上报截止时间

页码

基层定报

X506

重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25811月月报

辖区内部分服务业行业的重点法人单位。部分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9个行业门类

法人单位

2月份月报月后 22日前网上填报,其他月报免报

月后26日前

3

X507

重点调查单位财务状况

25811月月报

辖区内部分服务业行业的重点法人单位。部分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9个行业门类

法人单位

月后 22日前网上填报

月后 26日前

5


三、调查表式

基层定报

重点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号:X506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字(2012)11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13年1月

通用基本信息一

101

组织机构代码    □□□□□□□□—□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

行业类别(GB/T 4754-2011)                                                    行业代码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统计机构填写)

1                                2                                3                            

105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自治区、直辖市)               (区、市、州、盟)           (区、市、旗)

               ()                                                        ()、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106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自治区、直辖市)               (区、市、州、盟)           (区、市、旗)

               ()                                                        ()、门牌号

191

单位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192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女性             

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通用基本信息二

201

单位负责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

 

 

 

 

 

 

 

 

 

 

 

电话分机号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分机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204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1国家   2(自治区、直辖市)   3(区、市、州、盟)    4(区、市、旗)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

机关级别

登记注册号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编制部门

 

 

3

民政部门

 

 

4

国家税务部门

 

 

5

地方税务部门

 

 

9

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205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206

企业控股情况       1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207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20 (自治区、直辖市)    40 (区、市、州、盟)    50 (区、市、旗)    61 街道

62       63                     71 社区(居委会)          72 村委会            90 其他

208

营业状态         1 营业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9 其他

210

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1     2

212

产业活动单位数

总计           其中:  1 农林牧渔业            2 工业             3 建筑业       

4 批发和零售业         5 住宿和餐饮业          6 房地产业         9 其他         

213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说明:1.统计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9个行业门类中的重点法人单位

2.报送时间及方式:调查单位322日前网上填报,各级统计机构326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

3.填报要求:(1)本表2月份月报填报,其他月份免报。

(2)本表“191 单位规模”调查单位免填;“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填报2011年年度数据。

 

 

 

重点调查单位财务状况

    号:X507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号:国统字(2012)11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3 年1 月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计量单位:千    

指标名称

代码

1-本月

上年同  

1

2

一、年初存货

二、资产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净额)

固定资产原价

其中:本年折旧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三、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其中:税金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应交所得税

四、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其中: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劳动、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应交增值税

五、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

六、其他资料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101

691

692

209

211

213

217

218

301

302

307

308

309

310

312

313

314

317

318

319

322

323

327

328

401

693

694

695

696

402

501

69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分机号:     报出日期:20        

说明:1.统计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9个行业门类中的重点法人单位

2.调查时期:20121-2月、1-5月、1-8月、1-11月。

3.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月后22日前网上填报,各级统计机构月后26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

4.审核关系:

(1)所有者权益合计(218)=资产总计(213)-负债合计(217)

(2)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

(3)营业成本(307)≥其中:主营业务成本(308)

(4)营业税金及附加(309)≥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10)

(5)管理费用(313)>其中:税金(314)

(6)当利润总额(327)0时,利润总额(327)>应交所得税(328)

(7)应付职工薪酬(40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693)+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694)+ 劳动、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695)+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696)


 

四、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填写行业小类代码。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所在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  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  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7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营业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企业填写其执行的会计准则是否为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是,2.否。

产业活动单位数  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6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二) 财务指标

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其中:“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余额数填报。

货币资金  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会计核算中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的。表中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的期末数填列。

短期投资(净额)  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合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未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合计=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营业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营业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营业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管理费用  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税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房产税:房产税是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2)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税额缴纳的一种税;(3)车船税: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4)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有下列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根据“管理费用明细帐”中“管理费用——税金”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填报。注意事项:税金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四项合计。尤其是印花税,只要签定合同,有经济往来,就要缴纳印花税。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利息收入  指非金融企业存款业务所确认的利息金额。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帐”中“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没有设置该科目,此处可填“0”。

利息支出  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帐”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应交所得税  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缴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 “所得税”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应付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提取的应付工资总额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总额”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总额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工资不计入应付工资总额科目,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

应付福利费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总额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总额” 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总额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提取的福利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总额科目或不提取福利费,而是直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其福利费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分析填列。不包括企业按净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本期发生额

劳动、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  包括劳动、失业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劳动、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支付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失业保险基金。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果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总额中列支,则不包含在此。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指报告期内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归纳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相关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按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土地和固定资产支出  指用于土地,以及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方面的资金支出。包括土地购置、房屋和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方面的支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平均人数。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其它人员。计算方法:

其中:从业人员月平均人数=(月初从业人员数+月末从业人员数)÷2

 

 

 

附件2: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联系方式

市名

科(室)

分管局领导

电话

工作人员

电话

邮箱

 

 

 

 

 

 

 

 

 

 

 

附件三:

广东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核查要求

  

本次核查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统计局按照一定标准抽取,被抽中企业将纳入2012年全国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范围。各市详细企业资料在省局服务业处备取,数据库名称为“44**zdfwy.xls”(其中“**”为市代码)。重点企业划分标准按照旧行业分类标准进行测算,各行业具体划分界线见文件“服务业重点企业界线(旧行业分类).xls”。

一、核查要求

(一)新增企业核查

对照行业划分界线,对于营业收入规模已上线但不在下发名单中的企业,要将其基本信息直接增加至“44**zdfwy.xls”文件中,并将新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相应栏目。

(二)下线企业核查

如果经核查,下发名单中企业营业收入规模达不到行业划分界线,则在44**zdfwy.xls文件中仍然保留该企业,并在“营业收入”指标下填写核实后的营业收入。下线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要填写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相应栏目。

(三)删除企业核查

对于因关闭、破产、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填报报表的企业及其基本信息,直接在“44**zdfwy.xls”中删除。并将删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相应栏目,在备注中说明删除原因。

(四)行业代码核查

分别对下发名录库中的行业代码、新行业代码进行核查。根据单位名称和主要业务活动核查行业代码是否正确无误,错误的要进行更正,如果核查后因为行业代码修改而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的企业及其基本信息,直接在“44**zdfwy.xls”中删除,并将删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相应栏目,在备注中说明删除原因。

本次核查还涉及到新旧行业代码转换问题。对于单一性行业代码已自动转换,转换过程中出现行业“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情况无法自动转换时,“新行业代码”指标则为空,此时需要根据单位名称和主要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确认补填。

核查后的行业代码和新行业代码不能为空。如果企业的行业代码发生了变化,则“行业代码”和“新行业代码”两个指标都要进行更新。

(五)数值指标核查

现名录库中企业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资产总计等指标均为空,如果有2011年年度数据,请直接在“44**zdfwy.xls”文件中相应指标下填写,注意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资产总计三个指标的单位为千元。若未核查这四项指标,则空缺不填。

(六)企业基本信息更新

 44**zdfwy.xls”文件包含了企业全部基本情况。如果无法全部核查,则要求至少核查企业的营业状态、行业代码、新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省名、地名、县名、乡(镇)名、街(村)门牌号、社区(居委会)、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等基本信息,需要更新的,直接在44**zdfwy.xls文件中进行更新。

 “营业状态”核查按如下要求填写对应编码:

编码

描述

1

营业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9

其他

(七)重复企业核查

有省内重复和跨省重复两种情况,跨省重复情况在名录库“重复企业所在省份”栏目不为空反映(指标数值表示重复省份代码)。如果经核查确认需要从本市删除的,从本市“44**zdfwy.xls”中直接删除,并将删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重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同时填写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相应栏目,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况;如果经核查确认为本市企业,则在“44**zdfwy.xls”中保留该企业,并将“重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填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 相应栏目,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况。

二、上报核查情况

核查工作完成后需要上报三个文件:

1、更新后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44**zdfwy.xls”;

2、服务业重点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xls

344**核查结果上报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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