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统字〔2012〕25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科技信息局:
为了加强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保障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粤办函〔2010〕750号文)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12〕56号文)要求,决定开展全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情况,具体包括“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和“六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合法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教育常规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由各地组织自查和市统计局组织检查工作组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0月-11月)。各地根据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填报《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表》(见附表),于11月18日前将自查情况电子版报送市局法规和教育科(FTP县区法制基础建设)。自查报告该当包括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各地出台的有关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等一并报送。
(二)抽查阶段(11月-12月)。由市统计局领导带队,分赴各地进行实地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将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被检查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三)总结阶段(12月份)。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各地要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乡镇统计基础建设的新方法、新举措。
附件: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表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
合 计 |
一、乡镇街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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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机构 |
—— |
1.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乡镇街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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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机构合署办公的乡镇街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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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设置统计机构的乡镇街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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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独立统计办公场所的乡镇街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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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街道实有统计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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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专职统计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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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统计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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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用的统计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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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专以上学历的统计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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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从业资格证的统计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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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机设备和信息网络 |
—— |
1.统计上使用的计算机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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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连接互联网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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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连接上级统计部门内网的乡镇街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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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有统计网站或在政府网站中设立统计栏目的乡镇街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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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统计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乡镇街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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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独立统计机构: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直接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政府(办事处)的职能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统计办(站、所)等。
2、合署办公统计机构:是指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机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二块牌子),或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机构下设置统计工作机构,职能相对独立,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例:与乡镇计划办合署办公的计统办、在党政办下设的统计站(所、股)等。
3、没有设置统计机构:是指在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编制部门的相关文件里,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所有直属机构及其内设机构中都没有设置职能独立或相对独立统计工作机构。虽有统计机构的牌子、印章,但没经有关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仍选填此项。
4、独立统计办公场所:是指统计机构单独拥有至少一间相对独立的办公室。
5、人员情况:以 2012年9月30日为时点填报。
(1)实有统计人员:指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统计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及聘用的统计工作人员。
(2)专职统计人员:列入乡(镇、街道)正式编制、以统计业务工作为主的人员。
(3)兼职统计人员:列入乡(镇、街道)正式编制、以其他工作为主、兼作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
(4)聘用人员:未列入乡(镇、街道)正式编制,由乡(镇、街道)聘用的、从事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
6、统计上使用的计算机数:指统计机构拥有或主要用于统计业务工作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