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程序

来源:市统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4-23

 

1、立案

(1)受理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予以初步审查。拟立案的,由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指定3人以上奇数组成的办案组,并明确组长。

(2)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统计违法行为的; 

3)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2、 调查:

(1)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实施调查前,办案组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及时调查。

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调查案件必须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等方法;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

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复制、拍照、录像,也可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交被询问者校阅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字或者盖章。如果被询问者要求对原笔录作部分或者全部更改,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制作笔录,但不退还原笔录。

(4)调查终结,办案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呈批表,呈报统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案由、调查过程、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理建议、办案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3、 处理:

(1)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统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统计违法人员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3)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 结案:

(1)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办案组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

(2)对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二十日内结案报告报上级统计执法机关:

1) 给予行政处分的;

2) 给予乡镇以上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3) 适用听证程序的;

4)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 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6) 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的;

7) 上级交办的;

8) 其他需要上报的。

(3)案件立卷归档,实行"谁办案谁立卷"和"一案一卷"的原则,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5、联系科室:清远市人民二路19号1002室法规和教育科

6、联系人:陈连彪

7、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8、联系电话:0763-336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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