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填报指南

来源:市统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4-2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指南

 

统计局宣

 

 

2019年7月

 

 

 

统 计 法 律 事 务 告 知

    为保障政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将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1.依法确定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并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到所在地区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或统计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变动情况告知所在地区政府统计部门;

2.依法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依法保存统计调查表和有关的凭证、会计资料等;

3.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表;

4.统计调查表实行网上直报,并打印存档。统计调查表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在报表上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内容

一、联合惩戒对象

    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四十二项)有关内容

(二)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限制或者通知有关单位依法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证券公司、基金关联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人任等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流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