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布《关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的公告》

来源:清远市统计局 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1-09

     根据我市四经普单位清查工作进度情况,11月5日,市经普办、市统计局发布了《关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的公告》(下称《公告》),要求各普查登记对象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拒绝普查登记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公告》指出,国务院决定今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接受普查登记。今年9月份以来,我市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员已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同时,因单位(公司)搬迁、更换经营地址、变更电话号码或没有正常营业等原因,部分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

《公告》要求,根据国家普查方案要求,尚未登记的普查对象,请在11月9日前携带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或就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填表登记。对逾期未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普查登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目前,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经普办38个成员单位都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转发了《公告》,清远发布、清远日报也在7日的头版进行了登载,清远电视台在黄金时间采取滚动方式播放《公告》重要内容,清远广播电台6-9日在上下班高峰期每天16次进行宣传。

据悉,2017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人社部、财政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27个部门签署《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联合惩戒,被依法认定的统计失信企业,将在获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企业债券发行等诸多方面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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