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精神,为详尽查找和准确甄别普查对象,提升普查源头数据质量,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核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核查的目的
全面摸清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的数量、类别、规模,重点查实单位基本信息,形成准确完整的普查单位底册;为普查登记人员和物资配备、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申报,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
二、单位核查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区域内法人单位所属的省外产业活动单位。
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是否纳入核查,由各地普查机构自行决定,省经普办不做统一要求。本方案包括个体经营户内容,供各地遵照执行或使用。
(二)行业范围: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时间。单位核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13年8月31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13年1至8月数据。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营业收入与支出(费用)等三个指标还需报送2012年全年数据。
单位核查工作从2013年8月下旬开始,至2013年10月底结束。
三、单位核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依照《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8号)要求,组织开展单位核查工作。
央行、银行、保险、证券、国资委、经信、外经贸、铁路、交通运输、住建、通信、邮政、公安、司法、人社、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核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本系统的活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二)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查。核查登记时,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核查表》,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核查表》。为确保不遗漏产业活动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同时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三)单位核查的组织方式。全省统一制定单位核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控制、综合分析,统一生成普查单位底册。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单位核查工作,各方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四、单位核查内容和表式
(一)基层表。
1.法人单位核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收入、支出(费用)、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等,设2张表,《法人单位核查表》和《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2.产业活动单位核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收入、支出(费用)等,设1张表,《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
3.个体经营户核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收入等,设1张表,《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二)综合表。
为满足数据汇总、分析需要,设置若干综合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
《准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数》;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汇总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工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资质等级、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建筑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资质等级、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房地产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分组的《个体经营户主要情况表》;
《单位核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较情况表》;
《个体经营户核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较情况表》。
基层表、综合表的具体表式和指标详见附件。
五、单位核查使用标准目录
单位核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广东省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管理办法》(粤统字〔2013〕53号文);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文);
《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11〕99号文)
《组织机构类型》;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六、单位核查实施步骤
(一)普查区划分。
县级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为单元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所对应社区(居委会)、村的规范名称命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一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普查小区按两位数字顺序编码及命名。普查(小)区边界应当清晰唯一,地域划分不重不漏。
(二)核查人员选聘。
根据单位核查工作的特点,基层普查机构负责从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会上商调或聘用一批责任心强、较为熟悉当地情况、方便与调查对象沟通协调的核查指导员和核查员。原则上一个普查区确定一名核查指导员。同时,商调或聘用一批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一般操作的报表录入员。
核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照普查两员有关规定处理。
(三)单位核查底册建立。
1.收集部门数据。省经普办集中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央行、银行、保险、证券、铁路等部门取得该系统全省单位行政审批登记记录(银行、保险、证券不包括深圳地区数据),市县两级普查机构从同级国资委、外经贸等部门取得其主管行业、企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全部导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
2.建立单位核查底册。省经普办将各部门数据连同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在名录库管理系统中统一进行比对、合并、整理,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同时在线协助比对、确认,生成全省单位核查底册,可分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四)数据处理环境建立。
省经普办负责开发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软件,搭建数据处理平台,统一导入单位核查底册,分级管理单位核查数据,提供技术支撑和软件维护服务。
(五)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采取逐级负责方式。省经普办集中培训地级以上市普查机构负责制度方法、数据处理的业务骨干(师资),后再由各地级以上市普查机构逐级向下培训。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普查机构应当编制面向核查人员的培训教材或操作手册。
(六)物资配备。
省经普办统一制印一批供市县两级普查机构使用的单位核查方案以及统计标准目录。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负责制印各类核查表、普查两员证、《致单位核查对象的一封信》、面向核查人员的培训教材和操作手册,负责配备核查人员工作所需用品资料等。
(七)“地毯式”核查。
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地毯式”单位核查。
1.核查前,核查指导员和核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核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核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2.核查指导员、核查员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调查路线开展核查。入户时,须持有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初步询问并甄别是否属于本次调查对象。
3.核查登记时,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单位核查对象的一封信》;认真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审批登记证书,判别其单位类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按规定允许或必须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通过询问是否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判别是否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4.根据单位类型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向调查对象派发相应种类和数量的一式两份核查表,协助调查对象据实填写。核查指导员、核查员有权查阅调查对象相关证照、财务报表、原始台账等资料,有权要求调查对象完整准确填写报表并改正错误。
5.报表填报完毕后,核查指导员、核查员回收一份带有调查对象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另一份由调查对象存档备查。
6.对拒绝配合核查工作的调查对象,须及时上报县级普查机构,由县级统计机构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八)报表人工审核与编码。
1.乡镇或街道普查机构收到各普查区的核查表后,要及时组织各普查区的核查人员进行交叉审核,重点审核调查单位是否属于核查对象,单位类型、机构类型划分是否准确,报表填报是否完整准确。对类型划分错误或填报有问题的单位和报表,要及时组织重报补报、核实更正。
2.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乡镇或街道普查机构按单产业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附带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和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归属法人单位为异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经主要负责人清点、签字后上报县级普查机构。
3.县级普查机构收到核查表后,应第一时间组织统计专业人员,对所有单位(报表)编制行业代码和区划代码,对没有正式组织机构代码且符合临时代码赋予条件的单位,赋予临时代码。
(九)报表录入与程序审核。
报表人工审核和编码完成后,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县级普查机构集中时间、地点,开展报表录入工作。
报表录入后,市县两级普查机构组织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审核和重点指标专项审核。发现差错和问题的,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下级普查机构或调查对象予以查询改错。其次,实施全省一库在线比对、关联、排重、审核、查询改错等工作。
(十)单位比对与查遗补漏。
在核查登记和报表录入基本完成后,省经普办统一发起比对,将单位核查底册与核查初步结果进行对碰、确认,对于底册有而核查无且未经实地核实确认的单位,列入查遗补漏清单。
多产业法人单位在其《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上填报有,地址位于省内但尚未核查登记的产业活动单位,列入查遗补漏清单。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其归属法人单位的地址位于省内,但法人单位尚未核查登记的,也列入查遗补漏单位清单。
查遗补漏清单由程序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下级普查机构再次实地查找。每一个单位,都必须予以核实确认,或存在、或合并、或搬迁、或消亡,逐一标注及做出相应处理。
单位比对和查遗补漏多批次进行,直至不再出现查遗补漏单位。
(十一)数据质量抽查与验收。
上述工作环节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尽快组织数据质量抽查与验收工作。每一个乡镇或街道抽选一个普查区或普查小区,主要是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市、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抽中地区的单位数量不低于该乡镇或街道单位总数的5%。
开展数据质量抽查时,要对抽中地区重新进行地毯式调查,重点是是否遗漏调查、是否弄虚作假,单位类型、机构类型、行业代码是否划分准确,报表录入是否准确。抽查完成后每个地区填写一份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以便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
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标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单位类型、机构类型、行业代码划分的错误率低于1%。对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十二)数据质量会审与认定。
依照《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8号)有关要求, 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对单位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查遗补漏和抽查验收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及时将单位核查结果通报同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六个部门,由后者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系统对差异单位的核查工作,并于1个月内反馈差异单位核查情况。市县两普查机构根据反馈情况,据实修正有关数据或继续开展查遗补漏。
最后,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七个部门共同认定单位核查结果,逐级认定、签字上报至省经普办。具体时间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十三)数据上报与汇总分析。
核查主要工作结束后,省经普办预告时间,统一发起数据汇总,确定为全省和各地单位核查主要结果。各级普查机构须将本辖区单位核查主要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至省经普办。具体时间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同时,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单位核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重点是与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登记记录总量差异情况、预计可申报新进或退出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单位情况、分地区分行业主要指标数据情况。
(十四)普查单位底册生成。
单位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经普办统一生成普查单位底册,供各地使用。
七、数据质量控制
数据质量控制的总要求是:单位核查结果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各类型单位的数据要与部门提供的资料相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普查机构应遵照国务院经普办制发的《普查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核查人员培训,单位查找和分类(单位类型、机构类型、行业代码的划分),报表填报和录入质量,数据审核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或细则。
八、时间安排
(一)9月5日前,各地完成普查区划分、核查工作人员选聘工作。
(二)9月2日至5日,省经普办开展面向地级以上市普查机构的单位核查方案和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9月6日至10日,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普查机构开展面向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9月10日前,各级普查机构须完成单位核查用的物资配备。
(四)9月10日前,省经普办基本建成单位核查数据处理环境,建立单位核查底册;9月11日至15日,省经普办开展面向县级以上普查机构的数据处理业务培训。
(五)9月11日至10月20日,开展“地毯式”单位核查。
(六)9月20日至10月25日,开展报表人工审核、编码、录入。
(七)10月1日至25日,开展数据程序审核和查询改错、单位比对和查遗补漏。
(八)10月20日至30日,开展数据质量抽查与验收。
(九)10月25日至11月10日,开展数据质量会审、数据上报与汇总分析。
(十)11月11日至15日,生成普查单位底册。
九、其他要求
(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核查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省经普办的统一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普查机构须订立本地区工作计划,于9月10日前报省经普办。
(二)有条件的地区,报表编码、录入和初审可放在乡镇或街道一级进行,但行业代码编制必须由县级统计机构专业人员或经专项培训的乡镇或街道统计人员负责。
(三)9月9日至10月26日,每周六各地级以上市经普办须向省经普办上报本地区单位核查进度情况,具体内容另行要求。
(四)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单位核查工作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广泛地宣传动员工作。
(五)各地应积极使用单位核查结果,提升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一,核查中发现遗漏统计的达标单位以及预计当年达标单位,视情况通过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月度或年度审核流程,及时申报入库。第二,核查中发现符合申报视同法人单位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取得单位(企业)同意和支持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视同法人单位,取得国家统计局批复同意后,通过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年度审核流程,申报入库。第三,核查中发现未能正常报数及预计未能达标的现有调查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月度或年度审核流程,及时申报退库。
附件:1.单位核查基层表
2.单位核查综合表
3.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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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核查表 |
表 号:粤J101-1表 制表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 (2013)8号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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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单位详细名称: 03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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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乡 社区(居委会)、村 门牌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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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镇(街道、乡) 社区(村) 门牌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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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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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1 ,2 |
行业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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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1国家,2省,3地,4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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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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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 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
港澳台商投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 |
外商投资 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他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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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企业控股情况 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控股,9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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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业(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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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业状态 1营业,2停业(歇业),3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9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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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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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制度,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9其他 |
28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1是,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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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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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20事业单位,30机关,40社会团体,51民办非企业单位, 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90其他组织机构 |
17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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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
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 填写2013年1-8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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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
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 填写2013年1-8月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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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 |
16产业活动单位数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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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有资质的企业,请填写资质证书编号前4位;没有资质的企业,请填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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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5暂定,9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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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移动电话号码:
填表日期:2013年 月 日 (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
表 号:粤J101-2表 |
制表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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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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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 (2013) 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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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14年9月 |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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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名称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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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组织机构 代码 |
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名称 |
详细地址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联系电话 |
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
行业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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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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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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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 |
表 号:粤J102表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8号 有效期至:2014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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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单位详细名称: 03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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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办事处、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门牌号(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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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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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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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1国家,2省,3地(市),4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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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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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 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
港澳台商投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 |
外商投资 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他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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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业(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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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业状态 1营业,2停业(歇业),3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9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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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机构类型10企业,20事业单位,30机关,40社会团体,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90其他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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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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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经营性单位收入 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 填写2013年1-8月数据: |
24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 填写2013年1-8月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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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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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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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
4法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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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单位详细地址: |
5 法人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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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移动电话号码:
填表日期:2013年 月 日 (产业活动单位在此盖章)
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
表 号:粤J103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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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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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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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行政区划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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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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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小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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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乡) 社区(居委会)、村 普查区 普查小区 第 页
序号 |
个体经营户名称 |
个体经营户主姓名 |
街(村)、门牌号 |
联系电话 |
有无工商或民政证照 (1有,0无) |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 (1办理,0尚未办理)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元)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行业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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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3
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
第一部分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一、填表规定
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军队、武警系统及保密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时间:核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时期指标为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同时,“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三个指标还需报送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期数据。
3.报表的各个项目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4.法人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应填写包括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
5.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6.各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7.调查对象应在报表相应位置上签字盖章。
8.若干说明。
(1)“区划代码”和“行业代码”指标由普查机构负责填写。
(2)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免填“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
(3)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非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
(4)铁路运输业系统、金融系统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或“经营性单位收入”内全部指标。
二、粤J101-1表和粤J10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
(一)组织机构代码(01)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根据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1.填写规定。
l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l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广东临时代码以GD或SG开头。
2.获取途径。
l 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直接获得;
l 参照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3.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l 长度为9(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l 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二)单位详细名称(02)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1.填写规定。
l 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l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2.获取途径。
l 企业、个体户→工商部门登记名称;
l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部门登记批准名称;
l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政部门登记批准名称。
3.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l 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l 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三)单位负责人(03)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
1.获取途径。
l 企业→《营业执照》;
l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l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l 社团→《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填单位主要负责人;
l 个体户→《营业执照》;
l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l 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l 产业活动单位→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l 不能填写职务级别或职称。
(四)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归属的镇或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
第二部分: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具体路街巷、队组及门牌号码。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l 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l 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l 必须与最新的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五)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 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归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镇(街道、乡)、社区(村)。
第二部分:单位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具体路街巷、队组及门牌号码。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l 必须与单位有关证照上登记注册地址相对应;
l 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l 必须与最新的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六)联系方式(05)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
1.填写规定: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没有的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号码。
2.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l 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七)行业类别(06)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根据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1.填写规定,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l 必须填4个以上汉字,采用“动词+名词”或“名词+动词”短语表述,如种植玉米、汽车维修、公共安全管理。
l 填写1-2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总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l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l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4位);
l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2.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l 行业代码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码规则。
(八)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1.填写规定,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机关名称。
l 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
l 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
l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l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第二部分:机关级别。
l 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市、州、盟);4-县(市、区、旗);
l 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
第三部分:登记注册号。
l 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
l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2.主要审核要求。
l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不能漏选;
l 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范围是“1、2、3、4”;
l 登记注册号应按规范要求填写。
(九)登记注册类型(08)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110):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120):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130):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141)、集体联营企业(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和其他联营企业(149)。
国有联营企业(141):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142):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149):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151)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
国有独资公司(151):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160):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171)、私营合伙企业(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171):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172):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171)。
(8)其他内资企业(190):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10):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20):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0):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0):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90):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10):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20):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330):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390):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调查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3.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表内列示代码以外的其它代码;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选填“190其他”。
(十)企业控股情况(09) 限全部企业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1.国有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7.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机构类型选填“10企业”,控股情况取值为“1、2、3、4、5、9”;
(2)如果机构类型未选填“10企业”,则不能填报控股情况。
(十一)开业(成立)时间(11) 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填写规定。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l 新设立的单位→填新设立时间;
l 恢复设立的单位(停又恢复)→以前设立的时间;
l 名称有变化,基本职能未变的单位→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l 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企业→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时间;
l 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按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主要审核要求。
l 除筹建单位外,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4位,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l 除筹建单位外,开业月份不能漏填,填写1-12,或者01-12。
(十二)营业状态(12) 限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1.填写规定。
l 1-营业→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l 2-停业(歇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
l 3-筹建→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l 4-当年关闭→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l 5-当年破产→当年宣布破产的企业。
l 9-其他→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尽量归入1至5项)。
2.主要审核要求。
l 如果机构类型选填“10企业”,营业状态取值为“1、2、3、4、5、9”;
l 如果机构类型未选填“10企业”,则不能填报营业状态。
(十三)执行会计标准类别(13)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归入此类。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9-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法人单位不能漏填,且取值范围是“1、2、3、4、9”;
l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执行会计标准类别不能选填“1企业会计制度”;
l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会计标准类别必须选“9其他”。
(十四)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8) 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l 如果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选“1企业会计制度”,则取值范围是“1、2”,不能是其他数字或字符;
l 如果执行会计制度类别非选“1企业会计制度”,免填。
(十五)机构类型(14)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选填“10企业”对象: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5)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选填“20事业单位”对象:
(1)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选填“30机关”对象:
(1)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2)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l 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l 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l 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l 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l 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选填“40社会团体”对象:
(1)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如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促进会等);
(2)由各级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如总工会、共青团、科协、工商联、妇联、侨联、台联、青联8个团体;
(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14个团体;
(4)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5)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选填“51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象:
(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意: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选填“52基金会”对象:
(1)经国家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选填“53居委会”对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选填“54村委会”对象: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选填“90其他组织机构”对象: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各类寺庙等。
10.主要审核要求:
l 所有单位不能漏填;
l 法人单位取值范围是“10、20、30、40、51、52、53、54、90”;
l 产业活动单位取值范围是“10、20、30、40、52、53、54、90”。
(十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17)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1.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2.主要审核要求:除营业状态填“4当年关闭”或“5当年破产”的单位外,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必须大于等于1。
(十七)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 限企业法人单位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分别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和2013年1月至8月的累计数据。
1.“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3.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营业状态选填“1营业”,则营业收入必须大于0;
(2)营业收入必须大于等于主营业务收入;
(3)数值的计量单位应为“千元”。
(十八)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27) 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分别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和2013年1月至8月的累计数据。
1.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
(1)行政事业单位填报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
(2)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单位填报“本年费用合计”,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主要审核要求:
(1)机关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居(村)委会的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应大于0;
(2)数值的计量单位应为“千元”。
(十九)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21) 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法人填写本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填“9999”。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3.主要审核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必须填写,长度为4,应为国家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或是“9999”,其它单位不能填报;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必须填写,取值范围是“1、2、3、4、5、9”,其它单位不能填报。
(二十)产业活动单位数(16) 限多产业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指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包括在广东省外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本部不纳入计数。
主要审核要求:
l 单产业法人单位免填;
l 必须与《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的产业活动单位记录数一致。
(二十一)经营性单位收入(23) 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整个报告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分别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和2013年1月至8月的累计数据。
(二十二)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24) 限非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分别填写2012年全年数据和2013年1月至8月的累计数据。
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十三)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 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组织机构代码:要求与上文“组织机构代码(01)”相同。
2.详细名称:要求与上文“单位详细名称(02)”相同。
3.详细地址:省内单位从县级行政区划填起,直至具体门牌号;省外单位从省级行政区划填起,直至具体门牌号。
4.行政区划代码:6位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5.联系电话:优先填写固定电话号码,采用“区号+电话号码”格式;或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号码。
三、粤J101-2表填报指南
(一)特别说明。
1.供多产业法人单位填写所属的全部(含省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
2.免填法人单位本部。
3.为不定长表,若产业活动单位数量较多,可填写多张一览表;并按序填上页数。
4.随附对应法人单位核查表后装订。
(二)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要求与上文“组织机构代码(01)”相同。
2.详细名称:要求与上文“单位详细名称(02)”相同。
3.详细地址:省内单位从县级行政区划填起,直至具体门牌号;省外单位从省级行政区划填起,直至具体门牌号。
4.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要求与上文“行业类型(06)”中的“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相同,填写最主要的一项。
5.联系电话:优先填写固定电话号码,采用“区号+电话号码”格式;或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号码。
6.区划代码:6位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7.行业代码:4位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
(三)主要审核要求。
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数量要与法人单位核查表中“产业活动单位数”一致。
第二部分 个体经营户
一、指标解释
1.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对于无证经营、无正式名称的个体经营户可以“户主+经营性质”方式命名。
2.个体经营户主姓名:填写领取工商执照的经营者姓名,或据实填写。
3.街(村)、门牌号: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具体街(村)、门牌号。
4.联系电话: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的可填户主的移动电话号码。
5.有无工商或民政证照: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填写“1”,无填写“0”。
6.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填写“1”,无填写“0”。
7.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8.营业收入:填写2013年1至8月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累计收入
9.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填4个以上汉字,采用“动词+名词”或“名词+动词”短语表述。
10.行业代码:3位代码,普查机构统一填写,个体户免填。
二、其他说明
表头区划代码、普查小区代码由调查人员填写。
三、主要审核要求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应大于0。
2.主要业务活动不应为空。
3.行业代码为3位,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码规则。
附件2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 |
表 号:粤J901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个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 |
产业活动单位数 |
||||||
合计 |
|
|
|
合计 |
|
||||
单产业法人单位 |
多产业法人单位 |
联网直报单位 |
多产业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
联网直报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
按机构类型分组 |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
|
|
|
|
|
|
|
|
准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数 |
表 号:粤J902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个
项目 |
代码 |
工业 |
建筑业 |
批发业 |
零售业 |
住宿业 |
餐饮业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重点服务业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汇总表 |
表 号:粤J903表 |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
计量单位:千元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2012全年) |
主营业务收入(2012全年) |
营业收入(2013年1-8月) |
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1-8月) |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2012全年) |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2013年1-8月)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
注:另按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口径再出汇总表。
工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
表 号:粤J904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千元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2012全年) |
主营业务收入(2012全年) |
营业收入(2013年1-8月) |
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1-8月)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
|
|
|
|
|
|
|
|
按控股情况分组 |
|
|
|
|
|
|
|
注:另按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口径再出汇总表。
建筑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
表 号:粤J905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千元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2012全年) |
主营业务收入(2012全年) |
营业收入(2013年1-8月) |
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1-8月)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按资质等级分组 |
|
|
|
|
|
|
|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
|
|
|
|
|
|
|
|
按控股情况分组 |
|
|
|
|
|
|
|
注:另按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口径再出汇总表。
房地产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
表 号:粤J906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千元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2012全年) |
主营业务收入(2012全年) |
营业收入(2013年1-8月) |
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1-8月)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按资质等级分组 |
|
|
|
|
|
|
|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
|
|
|
|
|
|
|
|
按控股情况分组 |
|
|
|
|
|
|
|
注:另按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口径再出汇总表。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
表 号:粤J907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千元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2012全年) |
主营业务收入(2012全年) |
营业收入(2013年1-8月) |
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1-8月)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
|
|
|
|
|
|
|
|
按控股情况分组 |
|
|
|
|
|
|
|
注:另按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口径再出汇总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
表 号:粤J908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千元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2012全年) |
主营业务收入(2012全年) |
营业收入(2013年1-8月) |
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1-8月)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
|
|
|
|
|
|
|
|
按控股情况分组 |
|
|
|
|
|
|
|
注:另按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口径再出汇总表。
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
表 号:粤J909表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计量单位:千元
项目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2012全年) |
主营业务收入(2012全年) |
营业收入(2013年1-8月) |
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1-8月)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
|
|
|
|
|
|
|
|
按控股情况分组 |
|
|
|
|
|
|
|
个体经营户主要情况表 |
表 号:粤J910表 |
||||||||
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
|||||||||
批准机关:广东省统计局 |
|||||||||
批准文号:粤统制表字(2013) 8号 |
|||||||||
有效期至:2014 年9月 |
|||||||||
项目 |
代码 |
户数(个) |
|
|
期末从业人数(人) |
|
营业收入(千元) |
|
|
领有 证照 |
领有工商或民政证照 |
领有税务证照 |
领有 证照 |
领有 证照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按行业分组 |
|
|
|
|
|
|
|
|
|
按地区分组 |
|
|
|
|
|
|
|
|
|
单位核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较情况表(一)
计量单位:个
部门 |
统计 |
编制 |
民政 |
工商 |
国税 |
地税 |
质监 |
T |
B |
M |
G |
S1 |
S2 |
Z |
|
部门提供的单位数 |
|
|
|
|
|
|
|
核查单位数 |
|
|
|
|
|
|
|
填表率(%) |
|
|
|
|
|
|
|
单位核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较情况表(二)
计量单位:个
项目 |
合计 |
企业 |
机关 |
事业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 |
基金会 |
居委会 |
村委会 |
其他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核查单位数 |
|
|
|
|
|
|
|
|
|
|
1 法人 |
|
|
|
|
|
|
|
|
|
|
2 产业活动单位 |
|
|
|
|
|
|
|
|
|
|
编制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
|
|
|
|
|
|
|
|
|
|
1 法人 |
|
|
|
|
|
|
|
|
|
|
2 分支机构 |
|
|
|
|
|
|
|
|
|
|
民政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
|
|
|
|
|
|
|
|
|
|
1 法人 |
|
|
|
|
|
|
|
|
|
|
2 分支机构 |
|
|
|
|
|
|
|
|
|
|
工商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
|
|
|
|
|
|
|
|
|
|
1 法人 |
|
|
|
|
|
|
|
|
|
|
2 分支机构 |
|
|
|
|
|
|
|
|
|
|
国税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
|
|
|
|
|
|
|
|
|
|
1 法人 |
|
|
|
|
|
|
|
|
|
|
2 分支机构 |
|
|
|
|
|
|
|
|
|
|
地税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
|
|
|
|
|
|
|
|
|
|
1 法人 |
|
|
|
|
|
|
|
|
|
|
2 分支机构 |
|
|
|
|
|
|
|
|
|
|
质监部门提供登记单位数 |
|
|
|
|
|
|
|
|
|
|
1 法人 |
|
|
|
|
|
|
|
|
|
|
2 分支机构 |
|
|
|
|
|
|
|
|
|
|
个体经营户核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较情况表
计量单位:个
部门 |
编制 |
民政 |
工商 |
国税 |
地税 |
质监 |
B |
M |
G |
S1 |
S2 |
Z |
|
部门提供户数 |
|
|
|
|
|
|
核查户数 |
|
|
|
|
|
|
填表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