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清远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粤府[2009]6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远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清府办函[2009]180号)的精神,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清远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是清远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沟通协调,依法查处普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第三条 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生局、市统计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 办公室内设机构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全过程完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个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组长和副组长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各项工作;各业务组组长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有关各方面的工作,并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宣传秘书组、业务指导组、区域划分和编码组、户口整顿组和数据处理组以及后勤保障组等共6个工作小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宣传秘书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普查的文秘、宣传、资料开发等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制定普查总体工作规划,协调安排普查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综合性文件、相关业务文件,协调各工作小组办理专业性文件;负责编发工作简报;组织普查总结和表彰工作;负责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普查小组的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并落实普查宣传计划,做好新闻单位的协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办理发布普查数据公报,组织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普查网页维护与管理;做好普查资料、文件的编辑出版工作。
负责以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项会议会务工作;负责办理普查各种表格、培训教材、宣传用品及相关设备等的印刷、制作、发放工作。
负责组织、督促县级普查机构依照《统计法》和《人口普查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曝光。
2、业务指导组:负责制定普查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组织开展普查的专项试点、综合试点工作;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负责综合业务培训;负责普查相关业务的问题解答;协调指导普查登记;负责对各地普查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普查业务小组的相关业务工作。
组织指导普查员选聘、培训、摸底、现场登记、复查和快速汇总工作;组织审核汇总表;发布主要数据公报;编辑、出版普查数据;组织撰写人口普查报告书,组织人口普查技术业务总结;联系户口整顿工作;统筹协调普查业务工作。
负责组织普查长表样本抽取;负责研究推算总体的测算评估方法。
3、区域划分与编码组:协调民政部门,按规定冻结行政区域变更;组织实施普查区域划分、地址、行职业编码和地图绘制;实施城乡划分标准;组织建立人口地理数据库;协助数据处理组核准编码代码的工作;维护和整理普查原始数据;组织各阶段数据质量控制及数据评估工作;组织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
4、数据处理组: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方案规定的数据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市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研制市级辅助程序;做好市级数据处理工作环境的准备,检查和落实县级数据处理工作环境;组织数据处理试点;做好数据处理设备采购和发放;做好数据处理人员技术培训、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和问题解答;负责普查数据接收、审核、汇总、上报、反馈等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和普查数据库建设。
5、户口整顿组:负责户口整顿工作,为普查摸底和入户登记阶段提供人口基础资料,协助普查现场登记做好相关核对工作。
6、后勤保障组:负责编制普查中每个年度的经费预算,管理经费开支;负责办公用具用品的购买和物资发放,保障普查经费、用车、用品安全有效,确保普查有效运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市人口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组长、副组长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三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宣传秘书组负责并做好记录,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并做好记录,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市人普办字)、函(市人普办函)、通告(公报)、会议纪要和普查简报等七种。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公文实行纸张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市统计局OA系统,按照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审批。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市人普办字),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宣传秘书组核稿,必要时再经市统计局办公室核稿,由普查办公室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送有关副主任审核后并在“核稿栏”签名。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通告(公报)由主任签署。
办公室对外联系工作一般以发函(市人普办函)形式,办公室公函、会议纪要、普查简报,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宣传秘书组核稿,最后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发。
各工作小组不得以本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组长)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七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发送范围可根据内容相应调整,印发数量不搞一刀切。
4、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5、通告(公报):向社会发布。
6、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组长,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7、普查简报: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组长、副组长,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办公室组成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在报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后,可以向同类山区市或兄弟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相互发送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宣传秘书组归口管理。各地来函由宣传秘书组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分发、传递、督办和归档。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由宣传秘书组统一编号、印制、发送、存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挂网。
第十九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报告的单位(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呈报;请示一般只报分管副主任,必要时报主任。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各个工作小组呈报的请示,主任或副主任要签批明确意见以便贯彻,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即可执行。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清远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清远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宣传秘书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和分散办公相结合,以各组为单位进行考勤和工作考核。其中,宣传秘书组负责统一考勤和提出工作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人员外出,应事前向上一级报告。办公室人员请假、休假,按机关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服从安排并作好记录,待工作轻松时予以补休。
第七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办公室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财政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添置的办公设备和工作用车,由办公室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统一申请购置,并加强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宣传秘书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