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八号)

来源:市统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4-03

——其他服务业基本情况

清远市统计局

清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第三产业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2.40万个,从业人员5.77万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18.23倍和3.33倍。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3697个,从业人员1.83万人。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租赁业占8.7%,商务服务业占91.3%。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租赁业占7.0%,商务服务业占93.0%(详见表8-1)。

表8-1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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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3641个,占98.4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8个,占1.3%;外商投资企业8个,占0.22%。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1.81万人,占99.1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43人,占0.78%;外商投资企业16人,占0.09%(详见表8-2)。

表8-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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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17.96亿元,其中租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87亿元,占0.96%;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11.09亿元,占99.04%。全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65.42亿元,其中租赁业3.57亿元,占5.46%;商务服务业61.85亿元,占94.54%。

表8-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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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61.11亿元,其中租赁业企业资产总计6.79亿元,占1.03%;商务服务业企业资产总计654.32亿元,占98.97%。全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57.61亿元,其中租赁业3.57亿元,占6.19%;商务服务业54.04亿元,占93.81%(详见表8-3)。

    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2094个,从业人员12428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5.05倍和1.31倍。其中,企业法人单位1919个,企业从业人员9990人。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研究和试验发展占9.1%,专业技术服务业占40.4%,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占50.5%。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研究和试验发展占7.0%,专业技术服务业占66.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占26.5%。(详见表8-4)。

表8-4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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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19个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1870个,占97.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4个,占2.3%;外商投资企业5个,占0.3%。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9799人,占98.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83人,占1.8%;外商投资企业8人,占0.1%(详见表8-5)。

表8-5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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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48.50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46.5%。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研究和试验发展占1.7%,专业技术服务业占83.1%,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占15.2%。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55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295.2%。在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中,研究和试验发展占6.6%,专业技术服务业占61.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占31.9%。(详见表8-6)。

表8-6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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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398个,从业人员6349人。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15个,企业从业人员4665人。在企业法人单位中,水利管理业占12个,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占57个,公共设施管理业占239个,土地管理业占7个(详见表8-7)。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14.22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155.6%。其中,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0.12亿元。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水利管理业占17.1%,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占5.8%,公共设施管理业占75.2%,土地管理业占1.9%。2018年,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8.52亿元,其中水利管理业占7.0%,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占17.3%,公共设施管理业占64.7%,土地管理业占11.0%。(详见表8-7)。

表8-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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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750个,从业人员6695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328.6%和106.5%。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629个,从业人员5775人(详见表8-8)。

表8-8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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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37亿元,比2013年末增长8.8%。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2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74亿元(详见表8-9)。

表8-9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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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教育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教育法人单位1565个,从业人员6.44万人,分别比2013年末增长67.0%和23.8%。其中,从事教育的企业法人单位523个,从业人员8649人。

表8-10教育企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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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教育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4.16亿元。其中,从事教育的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6.76亿元。全年营业收入8.03亿元(详见表8-10)。

    六、卫生和社会工作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卫生和社会工作的法人单位494个,从业人员2.53万人。其中,卫生和社会工作的企业法人单位181个,从业人员2131人。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卫生和社会工作的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5.67亿元。其中,从事卫生和社会工作的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5995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1996万元(详见表8-11)。

表8-11 卫生和社会工作企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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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共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法人单位786个,比2013年末增长121.4%。从业人员4583人,下降2.2%。其中,从事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62个,从业人员3388人。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18年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4.58亿元。其中,从事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9.6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5亿元(详见表8-12)。

表8-1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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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市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5464个,其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3310个,占60.6%;教育单位1041个,占19.1%;卫生和社会工作单位312个,占5.7%。全市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07万人,其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6.31万人,占41.9%;教育单位5.57万人,占37.0%;卫生和社会工作单位2.31万人,占15.3%。全市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85.22亿元,其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481.71亿元,占54.4%;卫生和社会工作单位162.07亿元,占18.3%;教育单位137.40亿元,占15.5%。

    2018年,全市第三产业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全年支出(费用)合计494.61亿元,其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295.91亿元,占59.8%;教育单位97.49亿元,占19.7%;卫生和社会工作单位74.66亿元,占15.1%;(详见表8-13)。

表8-13 按行业分组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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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本公报中的行政事业及非企业法人单位,不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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