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0.2亿元,同比下降0.2%。
一、按经营所在地分,1-4月,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29.6亿元,同比增长0.3%,比一季度下降0.3个百分点;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0.6亿元,同比下降1.5%,比一季度提高7.2个百分点。
二、按消费类型分,1-4月,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51.4亿元,同比下降7.2%,比一季度收窄3.8个百分点;餐费收入4.5亿元,同比下降4.3%,比一季度收窄3.1个百分点。
三、吃穿用类及以旧换新类商品增长明显。1-4月,粮油食品类、饮料类、日用品类零售额分别增长25.9%、18.0%、11.8%;以旧换新相关的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家具类、通讯器材类零售额分别增长24.1%、81.9%、67.8%。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