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2019年广东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依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进行编制。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指出: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二、划分情况
2019年广东统计城乡划分调查时点为2019年10月31日。据统计资料显示:2019年,全省城镇合计11863个,乡村14730个。其中城区7158个,主城区4590个,城乡结合区2568个;镇区4705个,镇中心区1850个,镇乡结合区2613个。
三、使用情形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使用。《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需要在其他工作中使用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时,应当结合有关实际情况。
统计上使用的城乡划分标准是地域概念,是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为划分依据,是用以划分城乡地域的,与判定该地域中人是否为农村居民身份不属同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