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统计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开展 清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及市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下,现已完成了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数量14585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774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309个,生活源117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34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9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31万吨,氨氮0.57万吨,总氮2.08万吨,总磷0.34万吨。
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8万吨,氮氧化物5.55万吨,颗粒物10.85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66万吨。
二、工业源
(一)水污染物。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20万吨,氨氮0.01万吨,总氮0.06万吨,总磷0.002万吨。
(二)大气污染物。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16万吨,氮氧化物3.82万吨,颗粒物10.3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67万吨。
(三)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57.71万吨,综合利用量 224.70万吨,处置量22.95万吨,本年贮存量11.62万吨。
三、农业源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00万吨,氨氮0.19万吨,总氮1.33万吨,总磷0.28万吨。
(一)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07万吨,总氮0.58万吨,总磷0.07万吨。
(二)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89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72万吨,总磷0.20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20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68万吨,总磷0.19万吨。
(三)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1万吨,氨氮 0.004万吨,总氮0.02万吨,总磷0.004万吨。
四、生活源
(一)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10万 吨,氨氮0.36万吨,总氮0.69万吨,总磷0.06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6万吨,氨氮0.16万吨,总氮0.34万吨,总磷0.03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4万吨,氨氮0.20万吨,总氮0.35万吨,总磷0.03万吨。
(二)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12万吨,氮氧化物0.10万吨,颗粒物0.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9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8.48吨,氨氮21.69吨,总氮27.59吨,总磷0.40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41吨,氮氧化物4.06吨,颗粒物1.47吨。
(一)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14429.68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污水102.64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567.86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30.88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5131.07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544.78吨,氨氮1944.13吨,总氮1405.91吨,总磷149.51吨。
(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100.76万吨,其中:填埋100.76万吨,焚烧0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万吨。
(三)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处置利用危险废物7.00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0万吨、医疗废物0.29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004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6.70万吨。
六、移动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64万吨,颗粒物0.0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1万吨。
(一)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44万吨,颗粒物0.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7万吨。
(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0.20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3万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 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 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 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