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清远高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21号 )和省经普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粤经普办字〔2013〕34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方案的通知》(粤经普办字〔2014〕5号)文件要求,现将推荐清远“最美普查员” 推荐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清远“最美普查员”推荐评选活动方案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活动之一。做好普查登记,为党和国家制定各项决策、实施宏观调控、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扎实可靠的数据支撑,是全体普查工作者的神圣使命。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普查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21号)和省经普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粤经普办字〔2013〕34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方案的通知》(粤经普办字〔2014〕5号)文的要求,决定于2014年2月在全市开展“最美普查员”推荐评选活动。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发现一批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献身普查,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及事迹,增强广大普查工作者的使命感和光荣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以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活动范围
“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面向全市,重点聚焦于基层普查一线。各地要积极推选本地区在此次经济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责任感强、成绩突出、事迹典型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根据我市普查任务量及“两员”总量的实际情况,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或自荐的方式进行申报,每个县(市、区)推荐1名“最美普查员”候选人上报市经普办。
三、推荐标准
1、热爱普查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履行普查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阶段普查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2、积极参加经济普查工作,坚持依法、独立、科学做好普查登记工作,为经济普查工作作出较大贡献。
3、积极维护经济普查大局,在整体普查活动中表现突出。
4、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事迹。
四、活动步骤及时间安排
1、县级推荐阶段(2014年2月10日—2月17日):各县(市、区)开展“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并按照相关名额从中择优推荐上报市经普办。
2、市级推荐阶段(2014年2月17日—2月20日):市经普办将从各地“最美普查员”人选中推选出5名优秀普查员上报省经普办,参加全省“最美普查员”评选活动。
3、省级确认阶段(2014年2月25日前):省经普办对各地级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认“最美普查员”人选,并把最终结果在省经济普查网站(内网)予以公示。
4、上报推荐阶段(2014年2月28日前):省经普办从广东“最美普查员”候选人中推选出10名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参加国家“最美普查员”评选活动。
5、宣传先进事迹阶段(2014年3月底前):组织省、市主流媒体对参加评选国家“最美普查员”同志的事迹进行宣传。
五、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是省、市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以活动为契机,用先进典型带动普查各项工作的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及时报送本单位活动的相关信息。
2、精心组织。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实行逐级推荐方式进行。各级普查机构分别负责本级活动的整体组织策划、统筹协调。
3、搞好宣传。在开展过程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本次活动,突出宣传“最美普查员”的先进事迹。要将宣传、学习先进典型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手段营造活动声势,把开展“最美普查员”推荐活动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紧密结合,扩大知晓率与影响力。
六、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推荐材料要求:
1、清远“最美普查员”推荐表(一式三份,附后)并报电子版,推荐表中需加盖单位公章。
2、候选人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汇编用)、事迹简介300字以内。事迹材料需审核单位盖章并报电子版。
3、需报相关候选人电子版证件照、工作照各一幅(要未经压缩处理的原片)。
4、请各县(市、区)于2014年2月17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市经普办。
联系人:陈连彪;电话:3364359,手机:13509265163。
清远“最美普查员”推荐表
单位(盖章) 县(市、区)经普办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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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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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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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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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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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如表内空格不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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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普查机构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级 普查机构 评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可复制,各县(市、区)于2014年2月17日前上报(一式三份)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