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统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7-02

清统〔201829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27部委《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6号),根据《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清府〔201735号)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就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市统计局、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清远市编办、清远市科技局、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国土局、清远市环保局、清远市商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市国资委、清远海关、清远市地方税务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清远市总工会、共青团清远市委员会、清远市妇女联合会等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梁立,联系电话:3363844

附件: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清远市统计局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 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清远市商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清远海关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清远市总工会

共青团清远市委员会 清远市妇女联合会

2018629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27部委《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6号),根据《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清府〔201735号)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就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清远市统计信息网及链接到广东统计信息网(公众网)网站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清远市统计信息网(公众网)、广东统计信息网(公众网)、“信用清远”网站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二)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五)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七)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八)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九)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十)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一)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三)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十四)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十五)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六)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八)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十九)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二十)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建立由相关24个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联合惩戒工作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清远市统计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清远统计信息网站(公众网)和“信用清远”网站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意见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清远市发展改革委和清远市统计局。

本方案自20185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附件1 联合惩戒清单

关于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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