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经普办字〔2019〕7号
清远市高新区、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清远市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清远辖区内的调查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的普查机构,中央、省驻清单位、市属及以下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样本户。
二、检查的内容
1、各地对《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社会宣传情况,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经济普查情况。
2、普查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各县(市、区)是否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有关规定设立了普查机构,配备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其他法人单位是否指定人员负责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有关规定将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2)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否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有关规定整理了有关资料、建立了统计台帐;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和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了普查所需的有关资料。
(3)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组织调查,是否存在违反普查方案和法定程序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以及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普查对象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有无侵犯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4)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检查的重点。
(1)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检查内容。是否存在拒绝接收普查任务的行为;普查表填报是否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有无原始记录;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普查表的违法行为。
(2)对普查个体样本户的检查内容。是否配合经济普查工作,有无拒不接受普查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及方法
执法检查时间为:1月1日—4月30日。
检查方法:经济普查期间,市经普办执法检查组将视情况对全市进行普遍检查、重点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将书面向市经普办报告,并向各县(市、区)经普办通报执法检查结果。
四、执法检查组成员
组 长:市经普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统计局局长 王春梅
副组长:市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定东
市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总统计师 肖新宇
市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敏红
成 员:市经普办执法和质量检查组、相关业务组及执法人员
五、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经普办遇到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要及时向市经普办反映,市经普办执法组将视情况派遣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检查或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检查组应认真收集证据,原则上不作当场处理,待检查结束后提交市经普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处理。
3、对上级批转和群众举报的案件,执法检查组应抽调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4、执法检查组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保密纪律。
清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