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来源:市统计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2-05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和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全市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项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农村住户、价格调查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监测与分析。

  (六)组织协调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并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咨询服务,组织建立现代产业和服务业统计工作,逐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各地、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

  (九)管理市、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经费,协助管理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局长、副局长和市直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全市统计人员业务技术培训。

  (十)建立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协调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抓好涉密防范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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