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清远历史文化研究学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清远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规范学术工作制度,实行科研工作的科学决策,促进本馆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设立“清远历史文化研究学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委会为有关清远历史文化研究的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服务机构,在清远市博物馆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委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清远文博事业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专委会成员

第四条专委会成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术上有较高造诣,研究成绩显著,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学风正派,作风严谨,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在文博行业中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成员和外聘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清远市博物馆业务骨干,外聘专家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并直接进入专委会成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由专委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专委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四章 任务与职能

第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推动清远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指导、组织清远文博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业培训或学术会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凡提交专委会讨论的议题,应是涉及清远历史文化方面的学术问题,且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除特殊原因,专委会成员有责任参加专委会召开的各项会议,专委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成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专委会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和重要学术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举行。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专委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不能遵守章程、不履行工作职责、在业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等,情节严重时,经专委会讨论,可免去其专委会委员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专委会内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清远历史文化研究学术专业委员会”所有。



             清远市博物馆

                  清远市博物馆清远历史文化研究学术专业委员会

                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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