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利剑行动-1”规范导游执业突出违法行为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2-26

各县(市、区)旅游局、清城区文体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不断净化旅游消费环境,按照国家、省旅游局统一部署,重点聚集行业顽疾,整治侵害游客合法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优质文明旅游发展。近期,结合清远旅游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利剑行动-1”,重点规范导游执业,严厉打击强迫消费以及非法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8年2月26日-3月15日。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导游(领队)执业大检查,严查“黑导”。在旅游目的地,重点在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热点旅游线路沿途以及公共交通枢纽地点检查带团导游。在旅游客源地,重点在机场检查出境团队带团领队。

根据《导游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带团导游(领队)的导游证、导游身份标识;接受旅行社委派的相关材料;导游是否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提供领队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领队条件;团队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是否有明确补充协议等;必要时,可向游客就团队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询问;向游客发放旅游投诉指南类材料等。

对检查中发现“黑导”,要坚决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予以行业禁入,并协调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加大“行转刑”力度,予以严厉惩治。

(二)严肃查处导游违法案件的涉事旅行社。在查处违法导游(领队)的同时,要坚决依法追究委派旅行社的责任。重点检查涉事旅行社是否与导游(领队)订立了劳动合同;是否为导游(领队)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要求导游(领队)垫付团款或者向其收取费用;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领队)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安排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是否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问题;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游客书面同意等。对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旅行社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严惩“黑店”。对于查获的强迫消费案件所涉及的购物店等购物场所,不能仅要求其赔偿或退货,要通过正式程序移交工商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商业贿赂”予以查处。

(四)严查“黑社”“黑车”。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非法组织接待团队游客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重罚,并追缴违法所得;对无相应运营资质的车辆通过正式程序移交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扣,确保游客交通安全。

    三、检查安排

    检查时间:2018年3月5日-7日

第一检查组:宋秋荣、黄健仪、汪北城、廖茹捷(联络员,联系电话:3364098、13828526747)

    检查县(市、区):佛冈(5日)、英德(6日、7日)

第二检查组:谭卫坚、朱辉明(联络员,联系电话:3363126、13822522284)

    检查县(市、区):连州、连南、连山、阳山

请各相关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拟定检查地点(景区及旅游集散地),并做好检查行程线路安排,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市旅游局检查组联络员。请每局至少派出2名以上有执法证的人员陪同检查。

此次活动结合“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深调研工作一并进行。深调研工作相关要求按照《清远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深调研工作的通知》(清旅[2018]30号)进行。调研工作联系人:汪北城,联系电话:3364299,13922568906。

专此通知。

 

附:《导游检查登记表》    

 

 

                              清远市旅游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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