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清远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实施细则》安排,给予受疫情影响重点旅游企业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按2020年4月份企业在职购买社保人员数量补助旅行社300元/人、星级饭店200/人、A级景区200/人,按企业2019年全年对社会贡献量补助旅行社10%、星级饭店2%、A级景区2%为,单家旅行社补助总额不超3万元、单家星级饭店补助总额不超8万元、单家A级景区补助总额不超10万元。
截止2020年底,我局共收到51家旅游企业(A级景区17家、星级饭店7家、旅行社27家)的申报资料。经我局向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发函查询,目前第一批共有16家旅游企业(A级景区9家、星级饭店4家、旅行社3家)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现将通过复核的16家企业申报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月26至3月4日,共7天。公示期间若对复核情况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科反映,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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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远市受疫情影响重点旅游企业一次性补助”(第一批16家)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