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5-08

《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3224日在清远市人民政府以及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已截止,收到1条反馈意见建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反馈形式

时间

提出修改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电子邮件

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希望能把民宿定义的范围,更科学精准去划定。

试行办法中“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范围及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集体用房、装配式配套用房或者其他条件开办”这两条包含了现有规定中,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民宿”。

由于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这部分房屋无法申报为“宾馆/酒店”,如也无法申报为“民宿”的话,相当于把该范围的房屋放在了一个灰色地带,会为市场带来监管漏洞,给生活环境造成很大风险。

所以须请贵局慎重考虑,更科学规划“民宿”的范围。

不予采纳

1.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民宿是小型住宿设施。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第三条,明确民宿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3.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该社会公众意见提及的“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项目,应归类为出租屋。

4.超过14间标准间的住宿项目,应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做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安部门从202251日起,对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要求将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作为前置审查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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