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局等24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12-09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市卫生健康局等24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中共清远市委宣传部

  中共清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清远市委网络安全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清远市商务局               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清远海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清远市总工会

  共青团清远市委员会               清远市妇女联合会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7日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399号),根据《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清府〔2017〕35号)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针对参与涉医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开展联合惩戒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具体见附表:清远市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三、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货款、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清远银保监分局)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市商务、清远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实施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法院、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清远”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清远银保监分局)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清远银保监分局)

  (十四)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单位)

  (十五)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公安部门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清远)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反馈。

  (三)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五、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卫生健康局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

  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由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备忘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一图读懂《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jpg

解读《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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