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1-12

粤卫〔2015〕56号

省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法加快推进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对全面推进我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法治观念和问题导向,增强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省卫生计生委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要求,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逐步提升。但与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存在,部分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等等,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还很艰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正视问题、直面挑战、敢于担当,切实增强进一步抓好法治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确定目标,明确要求,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力争在2020年前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政策法规体系。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贡献力量。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群众权益。
    2.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进。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高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各项工作的能力。
    3.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更多转向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严格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提升卫生计生法治工作水平
    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根本大法明确规定的重要职责。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为坚决落实宪法责任,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生育权和生命健康权,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以科学立法为导向,完善卫生计生政策法规体系
    1.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严格执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卫办〔2014〕42号),健全卫生计生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部门立法规划制度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制定出台卫生计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制度或程序,加强法制机构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起草立法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计划生育、公共场所控烟、无偿献血、艾滋病防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完善医疗技术操作、卫生计生信息化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清理,维护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和卫生标准体系的协调性、统一性。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主动作为,推动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3.健全合法性与廉洁性审查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撤销和纠正。加大对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医药采购、设备招标、医疗规划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关键环节和“三重一大”决策部署以及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等的廉洁性审查,有效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有效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
    (二)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依法全面正确履职。严格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的权责清单,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得以权力下放、职能转移为由推卸监管责任。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禁止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扎实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省市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将行政审批标准、程序等同时移交,并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三集中”为抓手,实现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真空;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督促衔接落实。
    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记录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等监督制度。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素质和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落实经费保障。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罚(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征收指标,严禁将罚没、征收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证据要求。加强移送衔接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完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开展违法案例分析通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
    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定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7.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办事公开,落实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予以公布。发布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政策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三)坚持以全民守法为抓手,夯实法治工作的社会基础
    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宣传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宪法学习,将宪法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
    2.推动全系统全行业树立法治意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课程学时(学分)不得低于学习培训总学时(学分)的20%,推动全体干部职工系统、完整地学习掌握卫生计生法律知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规范医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将法律知识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
    2.加强社会诚信建设,配合实施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将违法生育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通过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无证行医人员以及违法情节严重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惩戒失信行为,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3.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深入实施《广东省信访条例》,完善卫生计生信访工作制度和网上信访制度,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四)坚持以能力建设为突破,推动法治建设上新台阶
    1.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争取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镇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至少要配备一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制度,提升法制机构自身建设的专业水平。
    2.注重法治能力建设。实施分类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大培训,全面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针对省、市、县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不同岗位和县级以上医院院长,根据不同的工作角色,开展相应的法治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制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健全机制,强化考核,确保法治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1.健全领导机制。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尽快制定本单位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项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不折不扣完成。
    2.强化考核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实行法治工作报告制度,省中医药局、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卫生计生委专题报告法治建设情况。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并增加分值比重,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把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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