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1-12

 

关于印发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全面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和《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粤卫办〔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和《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粤卫办〔201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2020年底,全省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数以下,全市及各县(市、区)实现以下目标:

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二、项目内容

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见附件2)。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加大对国家实施免费筛查、免费干预的政策宣传,加大对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危害性、防治策略的宣教,并加强职业防护宣教。市妇幼保健院牵头负责项目宣传折页设计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

(二)主动及早筛查,实行首诊负责制。市卫生计生局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牵头建立项目管理与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整体运行机制,各级各类助产机构建立院内服务流程,完善本机构的孕期保健服务项目(见附件3),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将相应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措施(见附件4)整合入日常保健流程,要加强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落实及早筛查的首诊负责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和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5),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孕产妇初次接受产前检查时,首诊医疗保健机构要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服务,并在孕期保健管理手册上标记是否免费提供,在确诊报告发出后5日内将艾滋病、梅毒阳性孕产妇个案卡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首诊医生和主管医师要按照规范,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包括主动推荐检测、检测前后咨询、签署知情同意(见附件6)预防和治疗性用药、随访和指导、计划免疫、转介指导、报告卡填报等;随访并上报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范执行者需承担相应医疗服务风险和责任。

开展艾滋病检测的实验室要按照省疾控中心《转发中国疾控中心关于试运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疾控201419号)的要求做好艾滋病检测相关网络数据的填报。

(三)及时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干预。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清远市疾控中心承担艾滋病确诊、CD4+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确保筛查阳性孕妇在采血后5个工作日内获得确诊结果病毒载量检测由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孕期或临产发现感染、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孕产妇,应即刻给予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用药期间可以获得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各级助产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其所生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孕产妇和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由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市级助产机构向清远市妇幼保健院申请(附件7)。后附HIV抗体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建议(附件8)。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出生6周后要通过采集干血斑进行早期诊断。清远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婴儿早期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相关信息管理,同时负责市级助产机构的干血斑标本制备和信息系统登记,将全市干血斑标本转送至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所有助产机构婴儿早期诊断管理工作,负责干血斑标本制备、信息系统登记并及时转送至清远市妇幼保健院,并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各级助产机构负责通知本机构随访的艾滋病感染母亲按时带所生婴儿到辖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标本采集,接收标本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艾滋病感染母亲,为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相关后续服务;接受相关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全市建立辖区抗病毒治疗转介服务机制,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换。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例要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9)。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性病实验室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版)》要求,建立规范化性病实验室,开展性病检测服务,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控制网络,地市级性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医院)负责辖区医疗机构的培训、督导和考核。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作为当地的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转诊确诊中心,为不能开展梅毒确诊试验的医疗机构提供梅毒确诊检测,建立相应的转诊制度,为转诊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规范化梅毒诊疗服务。性病防治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合作,加强对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随访。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诊疗服务。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时即按流程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10)。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11)。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卫生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在做好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并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关怀服务。

(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逐级培训。市级对县级师资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县对辖区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年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35%。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查的实验室要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8104号)等相关规定建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或检测点。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推广艾滋病、梅毒快速检测技术或采用外送标本的方式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服务。县级以上助产机构应同时具备两类梅毒血清学检测、乙型肝炎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能力,积极争取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资质。

(五)落实随访责任,完善信息管理和交换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机构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随访服务,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孕前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妇幼、疾控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个案信息与疾控部门传染病报告系统相关个案信息每月交换一次。各级助产机构于每月5前完成对上月工作月报表的上报,在确认艾滋病、梅毒感染后5天内填写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个案登记表;县(市、区)级、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于每月1012前完成月报表的汇总和审核。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

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县(市、区)间阳性孕产妇随访信息交换机制(见附件12),并建立辖区内阳性个案转介流程。感染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系统,与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联系(艾滋病咨询热线附后)。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13)。

(六)监督指导与评估。

我市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见附件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依据《广东省预防三病母婴传播项目监督指导与评估标准》(见附件14)加强逐级指导,每年市级对县(市、区)监督评估2次,县(市、区)对辖区机构监督指导4次。有关评估情况每年通报1次,并纳入当地助产技术管理内容。每年1220日之前,县(市、区)级卫生计生局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15)。

(七)资金和物资管理。

我局委托妇幼保健院组织招标工作,按照服务对象的数量将经费、耗材、试剂、药品分配到各地。请在各地于每年1015日之前提交《     年预防三病母婴传播项目物资采购需求表》和《配送机构列表》(见附件16);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物资出入库登记和管理。请各项目执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加大项目干预内容和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局预防保健科牵头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中心负责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

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支持,组织物资的全市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培训和现场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承担信息管理、早诊检测标本管理、物资管理、培训与指导等日常项目管理工作,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随访及转介服务。清远市人民医院是我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配合做好疑难病例的诊治工作。清远市慢性病防治医院负责梅毒疫情监测和性病实验室管理工作,对梅毒规范化诊疗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配合开展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

各级各类助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在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中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和质控,负责上报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本机构服务能力提供相应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不具备干预条件的及时转介。

 

附件:1.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工作小组

      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整合服务流程

      3.常规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项目

      4.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免费干预服务项目

      5.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

      6.预防母婴传播知情同意书

      7.清远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申请和收药回执

      8.HIV抗体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建议

      9.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10.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11.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12.广东省预防三病母婴传播项目随访工作要求

      12-1.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转诊告知书

      12-2.省级和地市感染三病孕产妇和婴儿转诊联系人

      12-3.各地市艾滋病咨询热线

      12-4.各县(市、区)感染三病孕产妇和婴儿转

           诊联系人

      12-5.各县(市、区)艾滋病咨询热线

          1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上报流程及要求

         14.广东省预防三病母婴传播项目监督指导与

            评估标准

         15.项目年度报告提纲

         16.预防三病母婴传播项目物资采购需求表、

            配送机构列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