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1-12

清府办〔2015〕6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清远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大力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体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坚持调结构、提素质、保稳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市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全市范围内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用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规划设置。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乡镇,可按照但不超过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2.规范设置村卫生站。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133号)的要求,至2016年我市要全面实现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规范、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至2015年11月1日,还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村卫生站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按照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站,人口少于1500人和服务半径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的原则重新进行规划设置并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及其人员补贴政策。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和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15年9月10日后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确实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空白村卫生站的,经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审核并报备市卫生计生局,可将立志于农村卫生事业在我省正规招生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制聘入村卫生站,依法按规定程序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确有需要的,也可由村卫生站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状况好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按规定聘入村卫生站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在乡镇卫生院团队网格化管理和指导带教下工作,也可由返聘的乡村医生带教,同时应备考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进生村卫生站以5年为期限,5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编制部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5年内未取得上述执业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3.规范乡村医生的人事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严格准入条件,落实在实行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工作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编制。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4.规范岗位培训。各县(市、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每年可将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报送到市卫生计生局,由市卫生计生局选送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安排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5.加强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监管和考核。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统一组织,指导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开展1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三)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1.鼓励学历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考试,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财政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2.积极探索推进乡村医生服务新模式。清城区、清新区作为省城乡居民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试点地区,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认真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其它非试点地区的县、市,要转变发展观念,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为农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并按规定予以合理定价,收取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另行下文说明。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四)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1.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2.落实村卫生站多渠道补偿政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2015年,各地要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3.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4.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地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按一定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五)加强村卫生站管理和建设。

1.加强村卫生站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快信息化建设进度,2017年之前要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医疗费用结算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加强村卫生站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最新的村卫生站规划要求,及时更新村卫生站规划设置,并按要求在2016年完成建设。同时要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镇村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卫〔2013〕61号)工作要求,完成机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的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本方案下发6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计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备案。

(二)明确工作进度。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更新村卫生站设置规划布局,出台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从2017年起,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补贴)政策。2016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公建规范化建设,并全面推行村卫生站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村卫生站人员配备,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7年底前,实现村卫生站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全覆盖。2025年底前,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现(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化,建立较为完善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进修培训、考核激励、待遇保障和人员退出机制。

(三)开展督导检查。市政府对各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力、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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