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卫生计生局废止、宣布失效、修订
部分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清卫函〔2017]320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盖涵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局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宣布失效、废止的决定。决定予以修订的局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另行发布,决定废止或宣传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卫生监管三项实
施细则的通知》(清卫〔2014]79号)。
二、决定予以修订的局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清入口计生局[20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