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2025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的涉水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项目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教室一般照明灯和黑板局部照明灯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项目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5 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备注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各地市根据抽取名单抽样检测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5%(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杯具细菌总数(d) 3.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每地市在需检测任务中抽取2家检测) |
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6%(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f) 3.拖鞋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4.修脚工具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 2.棉织品细菌总数(d) |
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全省抽查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a) | 电影院可能重复使用的3D眼镜细菌总数(d)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全省抽取100户进行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h)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h)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的抽查任务中每地市抽取2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未使用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项。
g.使用封闭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三项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
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3
2025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总数不少于20%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 |
出厂餐具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1.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4
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 |
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抽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5
2025年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备注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每个类别全省抽查10个生产企业,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广州、深圳以外地市的涉水产品请于6月30日前送至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检验 |
汕头、清远、揭阳、云浮市各抽取辖区内3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2个城市经营单位、1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河源、湛江、肇庆、潮州市各抽取辖区内3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2个城市经营单位、1个乡镇经营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 |
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各抽取辖区内10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进口涉水产品 | 辖区内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韶关、惠州、江门、茂名市各抽取辖区内2个经营单位(b),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产品检测由当地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
a.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6
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用人单位 | 以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2024年底企业档案数为基数,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比例抽查,每地市抽取任务上限1000家。其中丙类(高风险)抽查比例为70%,乙类(中风险)抽查比例为15%,甲类(低风险)抽查比例为3%,未分类抽查比例为5%。 | 1.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存档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5.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7.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7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开展监督检查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表8
2025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处置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X射线诊断管理情况;11.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12.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60% | 1.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0.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若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 |
|
附表9
2025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15%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按各地市任务清单企业数的80%抽取(不足1的按1个产品抽取,以此类推)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戊二醛等灭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总数>20瓶(袋),且总量>2000ml/2000克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大型1台/小型2台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大型1台/小型2台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20个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每个指示温度>200片 |
15%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按各地市任务清单企业数的30%抽取(不足1的按1个产品抽取,以此类推),重点抽检邻苯二甲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1个,则在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抽取其他第二类消毒产品补齐,仍不足的以实际数量为准)等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重点检查邻苯二甲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总数>10瓶(袋),且总量>1000ml/1000克 |
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器、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大型1台/小型2台,紫外线灯抽15支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每个指示温度>10卷或>100片 |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 抽取辖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1个产品(以膏、霜剂为主,经营单位按要求另抽)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为主) | 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检验 |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总数>10支(瓶),且总量>200克 |
10%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其中任务清单中的卫生巾生产企业100%) | 抽按各地市任务清单企业数的不少于30%抽取(不足1的按1个产品抽取,以此类推)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儿童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 |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 | / |
附表10
2025年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 |
3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4 | 卫生院 |
5 | 村卫生室(所) |
6 | 诊 所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11
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中医 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 10%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 4.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别及项目数等)。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6.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 7.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8.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9.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10.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的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11.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12.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13.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4.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5.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3 | 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门诊部) | 3% |
附表12
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表13
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空白证件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是否能够落实“证”“章”分离制度;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建立并严格落实“刷脸比对”身份核验制度;是否存在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14
2025年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5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按规定依法执业;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按要求采集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7.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特殊血站 | 100% |
3 | 单采血浆站 | 100% |
4 | 医院(含中医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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