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6-09

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

一、调整背景及主要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2017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规定: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2017年7月前全省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因取消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予以补偿。精准测算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价、动态调整。价格调整要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并做好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费用控制等政策的衔接。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规定: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2017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办研究起草了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总量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重点调整价格的项目。降低两大类,具体为:医技诊疗类中的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X线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检验类中的临床检验、临床血液学检查、临床化学检查、临床免疫学检查、临床寄生虫学检查、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等(除微生物学外)检验费项目。合并一类: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不再另外收取挂号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五类,具体为: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诊查费、护理费等部分诊疗项目;医技诊疗类中的组织间粒子植入术、病理诊断类等部分诊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治疗部分和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项目以及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的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特殊疗法等。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15%的加收政策。

该方案拟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占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总数为75%,总体调整幅度价格调整总金额占列入调整范围全部公立医院纯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和耗材)金额比例)4.92%。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医院合计年减少收入(让利给患者)1705.54万元。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测算情况如下

取消的药品加成金额(万元)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金额

(万元)

对比取消和调整的增减金额(万元)

补偿药品加成的比例

总体调整幅度

降低标准金额

提高标准金额

合计

8630.88

6720.66

13646.00

6925.34

-1705.54

80.24%

4.92%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清远市政府及市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特设本次公示,以深入、全面、真实了解社会各界对本《清远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意见及建议。

二、评估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本次评估具体由清远市医改办牵头。

通讯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10号

联系科室: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改办

电话(传真):0763-3379882

电子邮箱:QYWJGL33@163.com

三、承担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的咨询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东省价格与产业发展协会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环市中316金鹰大厦619

联系人:谭杰龙电话:13924420099)

        刘红燕(电话:13640308918)

传真:020-83602661

邮箱:5963620835@qq.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方式

公众对于本项目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项目单位和咨询机构提出。

2.截止日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清远市医改办         

                                           20176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